(天津 海河) 以案说法42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4:管理人员被下属报复受害,能否认定工伤? 本案案号:—— 公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9期总第203期 案例编号:5.1.154 OCA154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企业管理人员被下属员工报复杀害能否认定工伤的典型案例。 本案系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前暂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案涉管理人员系被下属员工报复杀害,但并非在工作时间,尤其是案涉伤害行为的动机虽然是报复,但其起因是否与工作相关,至为关键。 比较起来,本案中的工伤认定“三工”因素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其实并非关键,但是否因工作原因,即案涉伤害行为是否因为员工不服从管理而报复,才是本案最终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诚如生效裁判所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引起了暴力伤害结果的发生,而非简单理解为受到暴力伤害是发生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换言之,即使案涉伤害事故发生时间、发生场所均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如果能够确定系因不服从管理而事后报复,则同样不能排除认定为工伤。 然而,本案中经相关刑事裁判认定,案涉伤害事故系因员工与管理人员私人恩怨,并非针对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而起。 本案带来的思考,或者说本案可能并未涉及但现实生活中却完全可能发生因而必然引发纠纷的问题是,如果下属员工不服从管理,经过较长时间之后于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实施报复并导致管理人员受到伤害,此时,管理人员能否因此被认定为工伤?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证明标准又当如何设定,值得思考。 毕竟,劳动用工管理直接发生在人与人之间,过程中因为工作复杂性特别是人格人性复杂性,难免产生矛盾,也容易引发冲突,对这种用工管理带来的矛盾冲突直至人身伤害,如何把握工伤认定标准,比较困难。一方面需要照顾到企业管理的职责履行,另一方面也要顾及到被管理者的合理诉求,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对法律适用公正性的质疑。(2026/3/5 10:41) 法规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成功案例|一裁终局!职业性尘肺病七级伤残患者获工伤待遇补差近20万元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