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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案例15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无条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2026-6-23 08:55|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19|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上海 醉白池公园)以案说法419|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论是否合法,均应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案号:——公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总第229期 ...

(上海 醉白池公园)

以案说法419|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论是否合法,均应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案号:——

公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总第229期

案例编号:5.1.152 OCA152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用人单位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后应否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典型案例。

本案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前暂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坦率地说,对于本案居然能够成讼,并且居然还成为公报案例,笔者深感意外。职业病律师团专注职业病法律维权超过十五年,代理和接触的众多个案中,还未尝有此类纠纷。或许,至少在广东地区,劳动关系一旦终结,除非是因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否则,无论劳资双方谁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本案中,用人单位居然以劳动者违章而被用人单位合法解除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貌似很正当,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则更为炸裂,居然支持了用人单位此项主张。所幸二审法院及时纠错,避免了一宗完全违法的错误判决案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可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医疗、生活保障,当双方劳动关系终结,用人单位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则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该两项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而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发生的依据,是工伤职工提出终结劳动关系,此时,法规并未同时针对用人单位终结劳动关系的情形作出明确。这就给实务中用人单位逃避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义务提供了借口。但诚如本案二审判决所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既然法规规定工伤职工主动提出终结劳动关系的即应支付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义务,则在用人单位主动终结劳动关系之时,“举轻以明重”,显然,用人单位就更应当履行此项支付义务。

毕竟,工伤保险制度的最重要原则即是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基于工伤而产生,补偿工伤职工、保障其后续生活所需,是该项工伤待遇的制度追求,除此之外,劳动关系的是否存续,尤其是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均不是工伤保险待遇所要求的考量因素。

本案充分表明,劳动者的权益得来并不容易。在制度的发展演变中,一项对劳动者如此重要的权益,也需要通过曲折的诉讼、甚至通过最高司法机关的公报才得以实际确立。(2026/3/4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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