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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案例151:企业内退人员可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2026-6-22 08:55|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22|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以案说法418|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1:企业内退人员可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案案号:——公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3期总第257期案例编号:5.1.151 OCA151【案件简介】【律师说法】本案是一宗 ...

以案说法418|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1:企业内退人员可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案号:——

公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3期总第257期

案例编号:5.1.151 OCA151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企业内退人员再就业后在新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本案系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前暂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焦点在于:企业内退人员未与原单位终结劳动关系,后续与新入职用人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基于劳资双方的合意而建立,双方既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更强调互信。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劳动者固定在本单位工作,不仅利于管理,成本、风险相对更为可控,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全职全勤,因而往往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劳动关系并未限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在多个劳动关系并存的情形下不因此影响到其中任何一个用人单位的合法、合理利益即可,当然,实务中此种情形相对较少,规范运作的用人单位也一般会尽可能避免这种多头就业的用工形式。

本案当事劳动者本系企业内退人员,但既然是内退,则其再未向原单位继续提供劳动,原单位也不会限制其再就业,因此,案涉劳动者完全可以入职新的用人单位并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这其中,对新的用人单位来说,可能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下,劳动者只能通过一个用人单位建立一份社会保险关系,因而在后用工的用人单位需要及时、妥善处理好当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而无论如何,都不能不为当事劳动者缴费参加社会保险,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尤其是发生工伤事故后,新用人单位将会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毕竟,依法缴费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只要有用工事实,就要及时履行参保义务。

因此,正如本案一审判决所言:即使内退职工的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新用人单位亦应自用工之日起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转移手续并续缴工伤保险费,从而实现分散企业用工风险和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此外,本案另一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法院直接认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本案关联案件中法院依据相关病历、劳动能力定残鉴定结论等,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并未明确案涉患者的具体停工留薪期间时,直接认定案涉患者的停工留薪期为发生工伤之日至评定伤残等级之日,如此处理,既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制度相符,更避免了当事人讼累,而并不是机械要求当事人另行寻求劳动能力鉴定以明确停工留薪期,值得肯定。(2026/3/4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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