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415|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48:广东高院公报案例明确支持工亡家属可同时获得民事赔偿! 本案案号:(2016)粤民终711号 公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总第254期 案例编号:5.1.148 OCA148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远洋海员遭受意外死亡后家属同时诉求人身意外商业保险与工亡待遇的典型案例。 本案由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系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前暂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本案的特殊之处,首先在于案涉工亡的认定。毕竟案涉劳动者在入职时已签署相关用工协议,明确排除工伤保险的适用,事实上用人单位也为包括当事劳动者在内的诸多员工购买了高达60万元的人身意外商业险,保险金额也远超同期工亡补助标准。而且,案涉裁判文书信息显示,用人单位与同期遇难海员家属均签署了相关赔偿协议,明确适用的也是双方所签商业保险相关协议而非工亡补偿。 但与此前本号推送的多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入库案例基本逻辑一致的是(5.1.141 OCA141、5.1.146 OCA146),无论是工伤还是养老,社会保险均系用人单位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单方自认、承诺或者劳资双方协议而减免。因此,案涉工伤结论虽然历经周折,先是要穿透所谓的隐名代理协议(指远洋海员通过第三方签署聘用协议明确派送至指定轮船工作,从而在实际上形成海员与渔业公司之间的劳动用工事实)确认劳动关系,继而再通过死者户籍地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最终才得以认定工伤,但毕竟还是认定工伤了,这一行政认定并不因当事双方在先签署了相关明确排除工伤保险的用工协议而受阻。 而本案最大的亮点,笔者以为更在于两级法院明确支持:案涉工亡劳动者家属在获得了人身意外商业保险死亡赔偿金之外,仍然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1.144 OCA144 本案二审判决明确认定,“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 请注意!本案并非职业病,也并非《安全生产法》规定范围中的安全生产事故,但最终,两级法院均明确同时支持了当事人所诉求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所以,对于总有人强调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不可兼得的错误观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份经由最高人民法院遴选的公报案例,再次明确予以否定。(2026/3/3 16:12) 法规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成功案例|一裁终局!职业性尘肺病七级伤残患者获工伤待遇补差近20万元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