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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案例147:符合条件的在编人员可以另行建立劳动关系 ...

2026-6-11 11:34|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14|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以案说法414|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47:符合条件的在编人员可以另行建立劳动关系本案案号:(2017)苏08民终2818号公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2期总第278期案例编号:5.1.147 OCA147【案件简介】【 ...

以案说法414|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47:符合条件的在编人员可以另行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案号:(2017)苏08民终2818号

公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2期总第278期

案例编号:5.1.147 OCA147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人事在编人员再就业能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

本案系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前暂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与特定单位保有人事关系的人员,如果再就业,能否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导致本案争议焦点的,源于我国特定的劳动人事管理体制,人事关系中的在编人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被美誉为“铁饭碗”,即使在改革开放近半个世纪后的今天,编制带来的利好依然是普通人趋之若鹜的,也因此,考公、考编长期以来都是众多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普遍首选。

“铁饭碗”有时并不那么稳定可靠,尤其是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用人改革也持续向事业单位深入。这就造成部分事业单位的部分在编人员实际就业并不充分,在编但未必在业,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也未必能持续提供相当的收入来源。此时,生存重压之下,部分在编人员选择“下海”再就业,不仅势在必行,事实上也是国家相关改革主题的一部分。

因此,如果原单位不能提供相应的收入以维持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劳动者再就业后,只要所从事的工作属于相关用人单位的经营组成部分、接受该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且稳定从该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即双方符合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双方当然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换言之,仅有人事关系,仅有编制在身,并不足以妨碍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前提是,人事关系所属单位所提供收入不足以维持在编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这其实已经涉及到人的就业权乃至生存权与国家人事管理权的价值判断与取舍了,而除非有相应的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就业权,更遑论生存权的限缩了。

当然,劳动关系的建立,有赖劳资双方的合意,而并非单方的自认或者强求。如果相关在编人员再就业时明确排斥建立劳动关系,则即使其对外宣称特定职务、头衔,也并不能导致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比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022)闽01民终689号案件中,当事人虽然貌似拥有副总头衔,但其在编教师身份及在业事实确凿,而所谓副总的具体职责并不明确,因而双方并不能建立劳动关系。(2026/3/3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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