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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案例146:认定工伤不以用人单位缴费参保为前提

2026-6-3 09:13|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35|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以案说法413|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46:认定工伤不以用人单位缴费参保为前提公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总第279期案例编号:5.1.146 OCA146【案件简介】【律师说法】本案是一宗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 ...

以案说法413|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46:认定工伤不以用人单位缴费参保为前提

公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总第279期

案例编号:5.1.146 OCA146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费参保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

本案系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前暂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但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已有类似入库案例,详见本号此前推送最高法入库案例141《以案说法408|最高法入库案例141:即使劳动者承诺不参保,用人单位也应依法缴费参加社会保险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当事劳动者入职时声明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甚至还由用人单位支付了相应的“补贴”(200元),但最终发生交通事故后,仍被认定为工伤。

类似情形,实务中比较常见,尤其是前些年,用人单位常让劳动者签署放弃缴费参加社会保险的此类声明、承诺书,自认为劳动者自愿放弃,并非用人单位过错使然,但实际上此举既荒唐更违法,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此举并不影响其被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却要承担全部本可由社保基金分担的用工风险。

为什么?

原因很简单,依法缴费参加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乃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且是强制性义务,不容劳资双方协商或者单方减免。所以,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的行为,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费参保的法定义务。而用人单位是否缴费参加社会保险,均不影响劳动者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令人奇怪的是,本案发生时间已是2018年,此时,《劳动法》实施超过20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超过15年,《劳动合同法》实施超过10年,而《社会保险法》也已实施七八年,居然还会有用人单位做出如此无知之举,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还要通过公报本案例来普法,实在有些令人费解。

本案再次提醒用人单位:别再为了节省社保参保成本而枉费神思,及时参保才是正道。(2026/3/3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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