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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案例145:异地就业提前返岗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责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

2026-6-2 09:08|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34|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以案说法412|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45:异地就业职工提前返岗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本案案号:案例编号:【案件简介】(因篇幅较长,详见文末附图)【律师说法】本案又是一宗涉及上下班途中 ...

以案说法412|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45:异地就业职工提前返岗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本案案号:

案例编号:

【案件简介】

(因篇幅较长,详见文末附图)

【律师说法】

本案又是一宗涉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典型案例。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但目前暂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与类似案件相比,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并非普通的上下班时间,而是在法定节假日结束前夕跨城际返岗途中。因此,提前一天返岗,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视同工伤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就此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而围绕这一焦点,当地人社部门与法院的观点存在分歧。

有观点会认为,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跨度设置不宜过宽。

笔者认为,异地就业乃客观现实,在社会日益发达的当下甚至日益普遍,而对异地就业者来说,提前一天返岗是正常上班不可分割、不可或缺的环节,因而应当认定为合理时间。

本案生效裁判认为,应当根据异地就业返岗的跨区域、距离远、费时长等特点,综合具体案件情况,从目的、时间、空间等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分析、判定工伤认定所需的“三工”因素

首先,工作相关性,或者说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这一终极目的,是判断工伤的最重要因素。在特殊场景下,哪怕相关事故并未发生在用人单位常规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如果劳动者的相关行为最终是有益于用人单位的,则也优先认定为与工作相关,比如见义勇为。

目前,世界上大都国家都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通勤事故认定为工伤,且认定条件比较宽泛。国际劳工组织大会《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为例,该文件5条规定:“每一会员国均应在规定的条件下将下列事故视为工伤事故:……(c)工人往返于工作地点和下列地方的直接途中发生的事故:(i)主要住宅或别墅;(ii)通常用餐的地方;(iii)通常领工资的地方”。强调的是“通常”,既有合理性的实质限制,更见根本性的倾斜保护。

而在《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2008】行他字第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认为,如邹平确系从山东省肥城市下班直接回其在济南市住所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如此,则更为强调合理限制,而不是无原则地放宽。

以本案为例,如果案涉患者不是休假后返岗,而是放假后从公司返回异地家中,就未必能认定工伤了,因为,放假离岗异地回家的目的并非为了工作,而是休假。毕竟,其异地的家并非日常工作期间的休息场所如员工宿舍,或者为方便工作而在单位附近租住的房屋。类似的案例,实务中也时有发生,如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8行终80号案,当事人劳动者春节回老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最终未能被认定为工伤,而该案中当事人也已援引了本公报案例。

所以,对类似异地就业返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充分考量事发时劳动者行为的目的性(为了返岗上班)、合理的空间(正常返岗途中)、合理的时间(提前一天甚至提前两天,须结合具体的路途距离及交通便利等)。

本案提示用人单位及相关人社部门,异地就业日益普遍,合规用工需要规范员工出勤作息,也要合理考虑客观实际,相关工伤认定不能机械囿于法条文本的字面表达,更需结合工伤保险立法宗旨,充分考察个案实际,以平衡劳资双方合理利益。当然,如果能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进一步对此类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无疑更利于化解纠纷,也便于统一适用。(2026/3/3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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