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407|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40:认定外卖骑手工伤“三工”因素要结合其行业特殊性 本案案号:(2019)苏0903行初209号 入库编号:2026-12-3-007-001 案例编号:5.1.140 OCA140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又是一宗涉及新业态从业人员确认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的入库案例。 有关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的入库案例,本号此前已多有推荐,如5.1.24 OCA24《以案说法281|最高法入库案例:新业态工伤认定要充分考虑行业特点》、5.1.27 OCA27《以案说法284|最高法入库案例:快递员保险合同所涉格式条款的理解问题》、5.1.51 OCA51《以案说法308|最高法入库案例51:快递员送餐途中发生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仍被认定为工伤》、5.1.65、OCA65《以案说法322|最高法入库案例65:新业态从业人员获得社保待遇后,仍可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5.1.80 OCA80《以案说法347|最高法入库案例80:外卖骑手接送外卖订单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5.1.110 OCA110《》、5.1.117 OCA117、5.1.133 OCA133、5.1.134 OCA134。相比来看,入库案例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涉及,可谓突出,由此也能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新业态的关注度。 而入库案例所涉新业态从业纠纷,多因工伤认定而起,本案亦不例外。这也是新业态行业特殊性在用工管理乃至司法审判中的具现。 本案两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劳动关系的确认。虽然案涉用工主体与外卖骑手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能够肉眼可见经营者对劳动关系的刻意回避,但仅有形式的差异显然不足以排除劳动关系的实质。无论是合同约定,还是实际管理,案涉用工主体对于报酬发放、人员管理、工作监管等均达到了相当的程度,符合确认劳动关系所需要的三重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因此,即使双方仅签订劳务合同,最终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是涉及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时,对其中“三工”因素的界定需要充分结合考量行业特殊性。外卖骑手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并不象传统用工形式那样相对固定,没有统一的作息时间,没有划定的工作场所,但从平台接单开始,至送单完成之时,过程中的物理空间范围,一般均应视为其合法有效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于此时空范围遭受事故伤害,除非用工主体能够提供相反证明予以排除,均应认定工伤。 因此,本案提示新业态用工主体(其实也可适用于所有的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不要指望通过一纸“劳务”合同即可排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的确认纠纷中,尤其在涉及工伤问题处理时,实质性的审查会透过表面的、形式的信息,对用工双方的从属性进行具体分析。(2026/2/22 18:50) 成功案例|一裁终局!职业性尘肺病七级伤残患者获工伤待遇补差近20万元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