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 冬日海河) 以案说法406|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39:工伤认定中贯彻倾斜保护宗旨的经典案例 本案案号:(2005)津高行终字第0034号 入库编号:2014-18-3-007-003 案例编号:5.1.139 OCA139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工作时间外出受伤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从本案所涉及的几大争议焦点及生效裁判对相关问题的认定来看,本案无疑是工伤认定纠纷中贯彻倾斜保护立法宗旨的经典案例。这应该也是本案得以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40号)指导性案例的基础。而从时间上看,本案于2014即已成为指导性案例,足见其代表性。 具体来看,本案同时涉及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场所以及员工自身过失等问题的界定。 相对而言,有关工作原因与工作场所的界定,更能考验个案处理中的专业性把握能力,毕竟,实务中个案千差万别,法律很难作出整齐划一的认定标准,因而就需要职能部门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因而过程中最经常遇到的制度价值考验就是倾斜保护立法宗旨的准确把握。 以本案为例,案涉劳动者在事故发生时甚至已离职,但之所以发生事故,是因为在职期间遗留的工作任务需要完结而临时进入工作状态(工作场所、工作行为),此时,对是否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界定,就不能简单以是否在职为唯一标准,而更重要的是结合劳动者具体所为何人(单位)、所为何事(为单位接人)、何人受益(单位),进而认定其确因工作原因受伤。 而在工作场所的界定方面,则更不能局限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特定物理空间范围,本案生效裁判最终是对于工作场所作了相应的延伸,而背后的逻辑,同样是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则。 本案另一大特色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职能部门认为当事劳动者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够谨慎等自身过失,因而认为其受伤结果与其接受的工作任务没有因果关系,这就有点机械理解、甚至强人所难了。毕竟,正常人谁愿意受伤呢?所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才在应予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之外,专门对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而无论是自杀自残、醉酒犯罪等等,均存在当事人的故意。但与之相比,劳动者即使存在一定的粗心大意,甚至是违章操作,都与前述故意相去甚远,根本不应相提并论。而其法理基础在于:社会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工伤认定实务中,对“三工”因素的认定,需要坚持贯彻倾斜保护的基本原则,需要排除劳动者自身过错的干扰性因素。而本案对相关争议焦点的认定,无疑值得肯定和借鉴。(2026/2/14 18:01) 成功案例|一裁终局!职业性尘肺病七级伤残患者获工伤待遇补差近20万元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