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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涉诊断鉴定行政诉讼7:省级鉴定后,救济途径在哪?

2022-4-22 09:43|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2473|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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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这是一宗用人单位不服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过程中因当事双方尤其是用人单位坚持(包括非常手段的)异议及牵涉的行政监督与技术指导层级之高,从而成为罕有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纠纷,其中所呈现出来的职业病鉴定救济问题,令人深思。

  本案发生于2009年之前,彼时,《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颁布实施尚未修改,同一时期类似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纠纷委实不少,最典型者莫如河南曝出的“开胸验肺”事件,矛盾交织下,《职业病防治法》终于在2011年完成大修。笔者斗胆揣测,本案或许至少是那次大修《职业病防治法》时诊断鉴定机构包括卫生行政部门痛陈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规范之铁证事实。而此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也几经修改。因此,用今天的法律法规标准回头去审视当年的这一纠纷,甚至不乏怪诞之感。

  但其实,一个核心的问题至今依然存在,即:对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其法律效力究竟如何界定,省级鉴定之后,还有没有必要赋予当事人继续救济的机会,哪怕是再怎么严格限制的机会。与此密切关联的是,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究竟应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本案中,范某某的职业病确诊结论几经浮沉,2002年即已获得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确诊结论,两年后再获得省职防所的确诊,之后则在首次鉴定中被否定,再后的鉴定之路则更是一路红灯:患者数次投诉、复议,用人单位自然能量更大,省级鉴定程序一拖近三年,过程中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指导委员会甚至两度被地方政府恭请出山,而国家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与国家级专家们坚守了技术的良知,时隔两年之后,仍坚持其最初作出的技术判断。

  今天回味起来,当年的鉴定曲折,或许人们还可以推说那是因为制度不健全。但在笔者看来,职业病诊断鉴定纠纷历经十数年,相关规定一改再改,但实际上问题依然存在,而且根子上并未有大的改变。只要略微思考下,以本案患者重度再障之症,与其所处电子行业的工作环境,特别是在已有国家级鉴定专家明确给出判断之后,最终的职业病确诊结论依然被拖延了两年多,这其中,变化的与不变的其实在整体环境上是一脉相承的:是否确诊,很多时候根本不是技术之争!

  所以,不客气地说,今天国内存在的某些职业病诊断鉴定纠纷,障碍如昨。一些患者明明症状显然,但因为完全技术之外的因素,包括劳动关系的确证,包括危害因素的检测,包括职业病目录和诊断标准的失范,加上完全闭合的诊断鉴定程序,导致省级鉴定之后,职业病纷争根本未得化解。

  司法审查或许是一条出路,但至少在本案中看不出司法审查对职业病鉴定纠纷的救济希望,即使一再确定鉴定程序上的瑕疵,但终究是“瑕不掩瑜”——程序瑕疵不影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问题还得从诊断鉴定制度本身寻求解决。

  如何破解这种职业病诊断鉴定纠纷,显然不能单纯依靠提升技术力量的层级,更不应指望上提行政监管的层级,因为破解技术问题的层级,与行政监管的层级根本不是一回事儿,而行政层级的跃升,往往并不能真正化解纷争尤其是技术问题的纷争,而更可能只是把问题给暂时摁下去了。

  一切,还得从法治的基础——立法出发。(2022/3/17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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