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鹏 云海山庄) 以案说法402|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35:劳动关系中的支配性管理不同于民事合同中的用工及监督 本案案号:(2023)京01民终6036号 入库编号:2024-18-2-490-004 案例编号:5.1.135 OCA135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第240号指导性案例,也是一宗涉及新业态从业人员诉求劳动关系相关权益的典型案例。 与前一案例(第239号指导性案例,下称239号案例)相比,本案新业态从业人员系代驾司机,而239号案例中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则系网络主播,两相比较,固然均为新业态从业人员,但在具体的工作要求、考勤管理、工作过程中的管理、收入来源与发放等方面,二者仍有明显差异。比较起来,代驾司机对工作时间的安排相对更为灵活和自主,且其收入来源为客户而非代驾公司,代驾公司仅根据协议约定的固定比例分成;网络主播则需要完全听众经纪公司的安排,其收入来源则受到经纪公司的先行处理,具体的发放额度实际上由经纪公司掌控。 因此,比较起来,网络主播受到经纪公司的管控相对更为明显,而代驾司机基本不受代驾公司的管控。 至于案涉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的服务标准所进行的管理,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支配性劳动管理,而更接近于承揽服务中的监督,换言之,类似的过程管理并不能导致代驾司机在是否从事代驾服务、包括是否选择具体代驾个案中丧失自主性,而只是对代驾作为一种服务所普遍必需的程序、标准,并不限于针对特定的的单次代驾行为。因此,仅仅因为这种服务标准的要求,尚不能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 进而言之,新业态涉及的行业领域众多,且有日益扩张延伸之势,但并不是特定的新业态行业领域决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而必需结合具体个案中当事双方的交互关系来具体审查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同样的新业态行业,比如快递外卖、比如家政服务等,既有可能形成劳动关系,也有可能不构成劳动关系。(2026/2/7 11:59)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职业病问答69|老板以租赁经营为由拒绝配合职业病诊断,怎么办? 成功案例|一裁终局!职业性尘肺病七级伤残患者获工伤待遇补差近20万元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