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鹏 云海山庄) 以案说法40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34:支配性管理是认定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的关键 本案案号:(2023)京03民终7051号 入库编号:2024-18-2-490-001 案例编号:5.1.134 OCA134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第239号指导性案例,也是一宗涉及新业态从业人员网络主播诉求确认劳动关系但未获支持的典型案例。此前,本号已推送另一涉及网络主播诉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入库案例,5.1.117 OCA117,该案同样也未支持网络主播的诉求,不予确认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新业态是指基于不同产业间的组合、企业内部价值链和外部产业链环节的分化、融合、行业跨界整合以及嫁接信息及互联网技术所形成的新型企业、商业乃至产业的组织形态。新业态的内涵在于其创新性、跨界性、科技性和互联网性,是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求的一种新型商业形态。 新业态中的从业人员,即“新就业群体”,也被称为“新职业群体”、“新零工经济人群”、“新业态从业者”、“平台经济从业者”、“灵活就业人群”等等。 新就业群体的兴起与互联网平台、新零工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主要包括货车司机、快递员、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一般指导购员)、网约送餐员、房地产经纪人员、保安员等。这些群体大多从事非全日制、季节性、临时性的工作,具有灵活多样的就业特点,不受传统办公地点和时间的约束。 但网络主播一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与上述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相比,其诉求确认劳动关系往往更难获得法院支持。职业病律师曾经接到多位网络主播的求助咨询,诉称经纪公司对其考勤、考核相当严格,丝毫不亚于传统企业,一位曾经的职业病受害者因行动不便,只能选择从事网络主播这种可居家完成的工作,最初经纪公司亦承诺灵活就业、人性管理等,但实际签约之后,每天工作时间之长、考勤管理要求之严格,令这位本就健康状况不佳且行动不便的从业人员痛苦不堪,但即使这样,最终其诉求确认劳动关系及相应劳动报酬亦未能获得支持,因笔者并未代理其仲裁诉讼,亦不清楚具体的案件信息。 回归本案,仅从生效裁判文书所示,虽然案涉主播有定点到岗的要求,经纪公司甚至也明确要求其不得擅自离岗,但由于其对具体的业务收入有相当的议价权,最终法院否认了其对经纪公司的经济从属性,进而否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可否认,本案网络主播无论是从自身资源条件还是在与经纪公司的议价能力方面均有别于普通劳动者。 但无论如何,仅以形式上的经纪协议一概否认网络主播及类似新业态从业人员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恐失之偏颇。诚如前一案例(第190号指导性案例)所示,双方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特征。对同样的新业态从业,亦应秉持同样的审查标准,如此,方能为网络主播等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法律保护。(2026/2/7 11:08)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职业病问答69|老板以租赁经营为由拒绝配合职业病诊断,怎么办? 成功案例|一裁终局!职业性尘肺病七级伤残患者获工伤待遇补差近20万元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