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机场) 以案说法390|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23:拒绝续约后又诉求二倍工资差额的,有违诚信不予支持 本案案号:(2024)渝0240民初3949号 入库编号:2025-07-2-490-003 案例编号:5.1.123 OCA123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劳动者诉求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典型案例。 案情并不复杂,案涉劳动者的诉求不少金额也不小,但最终诉求被法院一审全部驳回,从公开的裁判文书信息来看,双方均未上诉,似乎可以推测案涉劳动者也自知理亏,理性地放弃了继续缠讼。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劳动者所供职的原用人单位因改制而发生主体变化,也通过微信方式提示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但案涉劳动者表示不续签,因为其认为“公司决定解散”“签了也是终止”,但事后却仍然诉求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显然前后矛盾。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是这样规定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支付义务发生的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与(也许是疏漏)、不与(可能是故意)劳动者签订或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没有、或者拒绝签订是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此项义务发生的前提,而并不是只要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发生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支付义务,只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未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并没有针对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资双方共同相向行为才能完成,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既有可能是用人单位,也有可能是劳动者。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则并不当然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否则,法律就变成强人所难,失去合理性了。 本案提示劳动者,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都具有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用人单位也责无旁贷;但凡事需要讲究合理、公允,对于法律明确赋予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客观上需要劳动者配合才能履行的,劳动者及时、充分配合是题中应有之义,而诚实守信是一切民事行为最基本的要求。不然,明明主动选择不去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事后又反过来诉求二倍工资差额,如此行为,不仅于法不符,也于理不合。如果都这样行为,最终影响的劳动者整体的信誉利益。(2026/1/28 15:29)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成功案例|一裁终局!职业性尘肺病七级伤残患者获工伤待遇补差近20万元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