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389|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22:用人单位有相关证据而不提供的,采信劳方证据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案号:(2011)自民一终字第53号 入库编号:2023-16-2-490-001 案例编号:5.1.122 OCA122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典型案例。 本案案情相对简单,当事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安排从事装修工作,因交通事故受伤寻求确认劳动关系,但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承认,劳动仲裁委则确认了双方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前的部分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即仅在案涉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在该期间之外,劳动者遂诉至法院,一审仍未支持患者诉求,二审法院最终根据劳动者提供的相关证据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涵盖了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之时。 劳动争议自有其特殊的举证规则,具体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相应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但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对此,并不能直接适用上述规定,毕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乃是双方劳动用工事实的基础、前提,“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双方连劳动关系都不存在,自然更谈不上“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但本案劳动者提供了相对比较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包括证人证言、出勤记录、施工记录等,且相互能够印证,更重要的,是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关劳务承包协议,但却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劳务项目实际竣工时间,而其作为施工方显然持有该等证据,此时,用人单位再不提供能够充分证明案涉劳务项目准确施工时间的相关证据,比如验收资料、结算资料等,即应转采劳动者所提供的证据,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具体存续期间。 因此,虽然本案无法直接适用上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特殊举证规则,但同样涉及到相对特殊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8〕18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相比,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规则对劳动者的举证义务要求更高,即劳动者需要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证据且该特定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用人单位。 因此,本案提示劳动者,对类似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有可能无法直接适用劳动争议特殊的举证规则,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其掌握管理的证据,此时,劳动者应当积极举证,待所举证据达到一定证明高度,用人单位如果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或者用人单位原本持有相关证据而不予提供的,才能争取法院采信劳动者所提供的证据,支持劳动者相应诉求,比如确认劳动关系等。(2026/1/25 15:51)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成功案例|一裁终局!职业性尘肺病七级伤残患者获工伤待遇补差近20万元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