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387|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20:注意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差异 本案案号:(2015)二中民再终字第09289号 入库编号:2023-16-2-490-002 案例编号:5.1.120 OCA120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宗涉及已转为企业化管理的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管理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 由于案涉单位由原事业单位改制实行企业化管理,原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辞职后当事人人事档案出现较长时间的管理失序,后因涉及当事人职称、退休等一系列待遇的落实,引发当事双方间一系列纠纷。 围绕当事双方之间发生的众多纠纷,其实双方始终首先都在纠结一个关键争议:案涉纠纷究竟是人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 究竟何谓人事争议?其与劳动争议有何关联?实务中如何界定这两种争议?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与我国特殊的人事劳动管理历史及制度发展有关。人事争议纠纷解决有其自身的发展历程。 1994年《劳动法》出台,已经奠定了未来市场经济建设中劳动用工管理的大方向,《劳动法》也因此成为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基本法。而2007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更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人事管理日趋统一的方向。但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处理始终有其各自明确的范围与程序,需要注意相关特殊规定,比如《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专门针对人事争议作出司法解释,该解释总共只有三条,其中两条都是规定人事争议的范围与界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3号)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上述司法解释出台后,国家人事与劳动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还曾就人事争议仲裁与法院诉讼之间的衔接等陆续出台过一些规定。如: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是否可诉问题的答复》 (〔2003〕行他字第5号) 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人事争议进行的人事裁决,该裁决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章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法函〔2004〕30号)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还联合发文《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 反观本案,当事双方先是存在人事管理关系,之后一方当事人申请辞职且长期未再回案涉单位工作,而案涉单位此后又实行企业化管理,案涉争议既有人事管理因素,亦有劳动争议因素,因此,本案成为涉及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界定的典型案例。但本案生效裁判最终认定,综合本案诸多因素,本案定为劳动争议处理并无不妥。(2026/1/25 11:05)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成功案例|一裁终局!职业性尘肺病七级伤残患者获工伤待遇补差近20万元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