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369|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02: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劳动者的续约要求 本案案号:(2022)闽01民终1168号 入库编号:2024-07-2-186-003 案例编号:5.1.102 OCA102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典型纠纷。 本案也同样是一宗案情并不复杂但却非常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入库案例,本案生效裁判明确给出结论: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换言之,对符合法定条件者,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具有单方选择权。 需要强调的是,这一裁判标准对职业病受害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实务中,常见劳动者遭受职业病损害,而现行不合理地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下,用人单位往往利用法律赋予的用工自主权,对七级以下伤残等级的职业病患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即使劳动者明确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也无济于事。而当劳动者遭受职业病损害又因故未能确诊为职业病之时,这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益对劳动者来说就尤为重要。因为,劳动者已经出现健康受损,但在现单位又无法确诊为职业病,再就业又将面临职业禁忌的禁锢,此时,能够维系现有劳动关系,对于这些劳动者自然格外珍贵。然而,现实中用人单位反倒尤其缺乏与此类劳动者续约的意愿。比如听力受损,手臂振动病受害者,特定毒害物质接触反应者,等等。 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是当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争议非常突出的两大争议问题。从《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文义解释来看,可以说这两个问题都规定的再清楚不过,但实务中却反复无常,莫衷一是。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5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更为明确: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实务中,对于劳资双方均有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形的处理,实务中相对较少分歧。 但如果用人单位根本就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如期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求续签、且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满足劳动者要求呢?实务中对此问题纷争不断。但其实,从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难看出法律法规早就将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决定权)赋予了劳动者,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只能满足劳动者的要求。 之所以如此规定,概因《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就在于倡导劳动合同关系的稳定和长期化,同时,对于劳动者的合法(合理)要求也优先满足。对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此时劳动者对于延续劳动关系的意愿已非常明显,而随着年龄增长其再就业难度也势必增加,此时,照顾劳动者将已有相应经验积累的劳动合同关系长期延续下去,不仅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合理需求,也并不会不合理地增加用工成本,而从稳定社会关系的宏观层面来看,如此处理显然更利于实现多赢。(2026/1/15 15:58)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