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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入库案例92:竞业限制有限制,保密义务因人异

2026-3-3 09:00|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65|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以案说法359|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92:竞业限制有限制,保密义务因人异本案案号:(2023)苏03民终6278号入库编号:2024-07-2-186-002案例编号:5.1.92 OCA92【案情简介】【律师说法】本案又是一宗涉及不当竞业限 ...
 

以案说法359|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92:竞业限制有限制,保密义务因人异

本案案号:(2023)苏03民终6278号

入库编号:2024-07-2-186-002

案例编号:5.1.92 OCA92

案情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又是一宗涉及不当竞业限制引发的典型案例。

与本号此前推送的5.1.90 OCA90案例《以案说法357|最高法入库案例90:竞业限制有限制,保密竞业别搞混》类似,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再就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而诉求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对比两案,虽然有细微的差异,比如本案有明确的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有接受相应工作培训,而5.1.90 OCA90案生效裁判文书中则缺少此类信息,本案劳动者从事的是小儿推拿,5.1.90 OCA90案劳动者则从事的是冷餐厨师,等等,但两案生效裁判均认定,当事劳动者并非法定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特定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对其施以竞业限制。

笔者在5.1.90 OCA90案评析中指出,可能所有劳动者都对其已获悉的用人单位相关商业秘密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但这种“保密义务”更多只是从劳动合同的一般附随义务角度所作的界定,而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的用人单位可施加竞业限制的保密义务并不相同,包括涉密范围、保密等级等,两者均不可同日而语,因此,不能以劳动者可能承担的基于劳动用工过程所产生的尊重对方信誉等一般性合同附随义务而任意扩大竞业限制范围,毕竟,竞业限制的制度利益归属于用人单位,而劳动者则需要付出再就业完全受限的较重义务,虽然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相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与劳动者的付出相比并不完全匹配,因此,需要对用人单位行使竞业限制的权利作出严格限定。(2026/1/13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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