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354|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87: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本案案号:(2023)鲁民申8890号 入库编号:2024-11-2-377-002 案例编号:5.1.87 OCA87 【案情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环境噪声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与上一入库案例5.1.86 OCA86(下称上案)相比,本案同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且同样是居民与相邻企业之间发生纠纷,不同的是,上案中的危害因素是粉尘,而本案中的危害因素则是噪声。 当然,具体比较两个入库案例,细节方面的差异还有更多,比如,上案中居民出现了呼吸系统的临床症状且病情还比较严重(肺气肿等),其诉求涉及医疗费等实际损害赔偿,而本案中居民尚未出现健康异常,因而诉求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又如,上案中相关粉尘排放已明显超标且有相应证据证明,本案中受噪声施放的不确定性而相对缺乏固定的充分证据,而仅有特定时间节点的噪声检测结果;再如,上案中居民对相关粉尘污染始终持有异议,而本案中居民则在企业投产前于相关环境影响评价阶段签署同意文书…… 但本案中,法院最终还是认定案涉企业存在噪声污染损害行为,即使受害者有相应的同意表示,但并不因此当然免除案涉企业就其噪声排放行为不构成污染损害进行举证的义务,同时,即使双方均有检测结果证明各自主张,但在二者结论相左时,案涉企业仍需就其不存在损害行为举证,这正是环境侵权责任的特殊举证规则:污染者要就其不存在环境侵权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而有关损害后果及赔偿标准方面,环境染污受害者则需要就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比如本案中,居民依据其当初签字同意案涉企业建设投产后所收到企业支付的2万元,进而主张案涉企业应按该标准赔偿其精神损害,则未能获得法院支持。生效裁判认为,案涉企业当初支付的2万元,并非污染损害补偿,也无法直接将该款项等同于案涉企业支付的放弃异议的对价。这一司法认定警示公民:环境权很重要,签字要慎重,想清楚了再收钱。 当然,即使当事居民有当初的签字行为,也并非就此放任企业污染于不顾,案涉企业仍应就其噪声污染行为对受损害的居民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作为一宗环境侵权纠纷,本案再次显示了相关危害因素对劳动者与相邻居民均可能造成损害。只不过,从职业病防治的角度,职业性噪声聋所要求的致害噪声施放标准,要远高于一般环境侵权中的噪声标准,毕竟,职业病的落脚点在听力受损,而一般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关注的是公民的安宁权,因而不可能容忍致病噪声的存在。(2026/1/9 15:23)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