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353|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86:从一宗环境污染致病案件观照职业病防治 本案案号:(2018)渝05民终867号 入库编号:2024-11-2-377-011 案例编号:5.1.86 OCA86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典型案件。 由于本案存在的特殊情形,污染者离受害者物理距离极近、污染时间很长、污染因子系生产性粉尘及噪声、受害者出现呼吸系统相应症状等,使得本案具有了与职业病特别是职业性尘肺极为相似的背景,分析本案生效裁判文书,会很自然地让人联想到职业病防治与保障问题。这也是笔者推介、评析本案的重要原因。 当然,本案患者并未被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甚至连非职业性的尘肺病也未见信息批露,因此,本文无法就病情相关直接评析。 但也正因此,本文对本案的评析有了更具价值的探讨。 尘肺病目前是我国职业病中占据绝对主要数量的职业病种类,由于尘肺病的特殊性,其需要长期接触相当数量的致病粉尘,因此,除了职业性环境,也就是在特定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环境,非职业性的生活环境、自然环境很难有导致尘肺病的条件:时间要足够长,含量要足够多,颗粒要足够小,这几样条件在非职业性环境中很难同时具备。但本案的出现,却令人无法忽视,极端特殊情形下,非职业性接触粉尘,也能致病。 因此,本案带来的思考,其中难以被非职业病相关人士所关注的问题是:类似本案所涉生活环境,能否导致尘肺病?如何确诊尘肺病? 由于公开的裁判文书信息所限,笔者无法得知本案患者是否患有尘肺病。笔者甚至斗胆猜测,本案缺失尘肺病相关信息的原因,不外有二: 一是患者确实没有尘肺病。但综合来看,此种情形大概率并不成立,毕竟近距离持续数年接触超标致病粉尘,又出现了肺部病变,而且并非孤例; 二是患者没有确诊尘肺病。但未能确诊的原因,又可分为三种: 患者没有去寻求尘肺病的确诊,或者 相关医疗机构并未进行尘肺病的检查与诊断,或者 相关医疗机构虽然发现了尘肺症状,但出于种种顾虑,未能给出尘肺结论,包括打问号的、考虑尘肺可能的待定判断。 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本案患者与案涉砂石建立了劳动或者劳务关系,又当如何判定、处理?能确诊职业性尘肺病吗?——此问当然仅能假设。但假设并非毫无意义,毕竟,现实中居民就近务工的情形比较常见。 本案涉及的危害因子是粉尘,现实中还有众多的同样存在于职业性与非职业性环境中的危害因子,比如噪声、有毒有害物质(包括气体、烟尘、化学品等)、放射性危害等等。 更重要的是,污染者与受害者之间,因为特定的劳动或者劳务关系,进而导致同样一种疾病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界定和处理制度,我们可以理解各自制度背后的政策乃至政治考虑,但能否同样关注在制度人为的区分下,同样的污染致害,和同样的污染受害,对加害者的归责与对受害者的保护能否建立某种更为合理的制度勾连,避免出现不合理的权利失序?比如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可以考虑无论是职业性还是非职业性致害,均可明确适用过错推定、甚至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比如相关举证责任,同样明确要求加害者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否则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值得深思。(2026/1/9 12:22)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