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 大运中心) 以案说法352|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85:申请财产保全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案号:(2015)焦民再二终字第00035号 入库编号:2023-16-2-392-001 案例编号:5.1.85 OCA85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因财产保全措施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申请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维权举措,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会视情形申请财产保全,并且,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申请财产保全更有特殊制度保障。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因此,劳动者可以在启动劳动仲裁程序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还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减免担保义务。 但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如此,并非可以滥用财产保全制度。毕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也明确:“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所以,任何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首先要考虑自身诉求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事实基础,也要初步判断能够获得仲裁、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而不能漫无边际地随意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充分考量保全错误的风险。 当然,强调职业病病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谨慎,并非刻意限缩财产保全的范围与价值。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同时也是权益受损害方重要的维权措施,职业病病人对财产保全措施还是需要根据案件需要来决定启用与否,以充分利用这一诉讼制度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自身权益确实遭受损害,而用人单位又存在着生产经营不稳定迹象,后续胜诉后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履行障碍的,还是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毕竟,诚如本案生效裁判所示,认定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尤其是申请人是否基于相应的事实和证据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而并非单纯依据申请人的诉求最终是否获得法院生效裁判支持。(2026/1/9 11:05)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