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外的广西) 以案说法350|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83:侵权责任强调过错,与受害者自身特异无关 本案案号:(2017)闽民再341号 入库编号:2023-16-2-374-005 案例编号:5.1.83 OCA83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因交通事故受害者自身患有严重疾病致如何量化侵权责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虽然是一宗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与职业病并无关联,但本案涉及到受害者自身严重疾病这一对交通事故损害程度有参与度这一特殊情形,而在职业病语境下,类似患者存在自身疾病乃至自身特异体质是非常普遍的现象,那么,患者自身特异或者自身疾病是否影响到对侵权责任比例及具体赔偿金额呢?对此,本案生效裁判给出了非常有力的说理,而作为入库案例,本案对类似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之所以强调自身特异或者自身疾病的特殊性,是因为这两种情形对职业病的发生都有一定诱发或者加重的基础性参与作用。 职业病病人诉求赔偿个案中,用人单位往往强调,本单位多少多少员工、设立至今多少多少年,就确诊了本案患者一人,因此,患者被确诊职业病主要是患者自身原因……类似的抗辩理由很常见。但其实,如果是患者存在自身特异,大概率、也应该通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鉴别出来,进而以职业禁忌证的法定情形避免劳动者从事接触特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作,如此自然就不可能出现职业病了;而如果是患者自身存在特定疾病,只要与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没有直接关联,那也就根本不会因为此等自身疾病的存在而诱发职业病,比如肺炎,无论多严重,如果不从事接触粉尘的工作,是不可能罹患尘肺病的。如果安排肺炎患者从事接触粉尘的工作,也许(这个概率、参与度需要医学专业人士来界定)会比健康人更容易遭受粉尘危害,但能否因此就将职业病的发生原因归咎于患者的肺炎呢?显然不能。此时,与一般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相比,用人单位对于此类职业病的发生存在更为突出的过错:一是应当避免安排此类劳动者从事接触粉尘工作,但未能尽到义务;二是应当降低、减少工作环境中的粉尘危害,但未能尽到义务。所以,即使是劳动者存在特异体质或者基础疾病,也根本不是发生职业病的主要原因,甚至连发生原因都构不上。毕竟,导致职业病发生的原因,仅仅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存在,和相关防护措施的缺失,两者均属于完全独立于劳动者之外的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 “蛋壳脑袋理论”只是一种形象化的专业表述,底层逻辑其实摆在那里:决定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外力,而绝不是受害者特异体质或者自身疾病,没有外力作用,受害者再怎么特异再怎么病弱,也不可能发生案涉损害,尤其是职业病。毕竟,侵权过错是侵权责任的基础形态,而过错的有无,只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愿望等相关。(2026/1/8 15:19)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