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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入库案例82:用人单位可诉求侵权第三人偿还其为劳动者所垫付的费用 ...

2026-2-9 10:13|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21|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高铁外的广西)以案说法349|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82:用人单位可诉求侵权第三人偿还其为劳动者所垫付的费用本案案号:(2022)粤民再512号入库编号:2024-01-2-373-001案例编号:5.1.82 OCA82【案件简介】【律 ...

(高铁外的广西)


以案说法349|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82:用人单位可诉求侵权第三人偿还其为劳动者所垫付的费用

本案案号:(2022)粤民再512号

入库编号:2024-01-2-373-001

案例编号:5.1.82 OCA82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用人单位为遭受第三人侵权损害的劳动者垫付医疗费引发的纠纷。由于本案同时涉及职业病工伤补赔偿问题,而且是由用人单位提起产品质量责任之诉,因而颇具典型意义。此前,笔者已就本案作过评析《以案说法305|最高法入库案例48:毒害产品引发职业病工伤,用人单位可向未如实告知危害信息的供应商主张产品责任》。

事实上,由于本案诉讼主体包含了用人单位与职业病病人,因而案涉医疗费诉求必然会与工伤保险待遇产生关联乃至竞合,而本案原一、二审法院也正是基于此裁定驳回案涉用人单位的产品质量责任诉求,但本案最终经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并发回重审,表明生效裁判肯定了用人单位虽然对职业病病人负有职业病工伤保障义务,但并不妨碍其依据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向提供存在产品质量瑕疵的生产者、销售者等主体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的特殊性在现实中并非罕见,社会化大生产与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生产分工是普遍现象,因而,从原材料到制成品、再到下游生产环节的基础性材料,过程中供应链可能延伸很长,一旦发生产品质量致害事件,使用者可能是直接购买、使用相关产品的自然人消费者,也完全可能象本案这样是就业于某个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前一情形中遭受损害的消费者主张产品质量责任赔偿相对容易明确,后一情形中遭受损害的劳动者同样也有权主张产品质量责任赔偿,但与此同时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能否向上游生产者、销售者主张产品质量责任赔偿,问题则相对复杂。

本案生效裁判对此给出了明确,既经成为入库案例,此后类似纠纷的审理当须参考。而本案生效裁判对侵权责任与工伤补偿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处理值得关注和肯定:用人单位虽然并非直接的问题产品受害者,其对遭受问题产品损害的劳动者亦负有法定的职业病工伤保障义务,但这并不影响用人单位向实际的侵权第三人主张产品质量责任赔偿,因为,为遭受问题产品损害的劳动者提供及时的救治必然发生相应的费用支出,此即构成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并且,因第三人产品质量问题侵权所发生的损失,也不能当然转由社会保险来承担,否则,势必威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也有悖于侵权责任的侵权者担责基本原理。更重要的是,如果不能支持用人单位此类合理诉求,最终将会影响到用人单位及时救治职业病工伤劳动者的积极性,毕竟,劳动者遭受产品质量损害后,最近的、也是相对更有能力救治的是用人单位,倘若用人单位施救时先要顾虑最终责任的不确定性,必然影响其救治意愿。

本案值得关注的另一点还在于,对遭受类似产品质量损害的劳动者,同样有权向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主张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但,用人单位并不能因为劳动者未能主张此项产品质量赔偿而当然拒绝履行其所负有的职业病工伤保险义务。(2026/1/8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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