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月十七清晨的圆月) 以案说法348|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81:新就业形态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残疾赔偿金可以兼得! 本案案号: 入库编号:2025-07-2-001-002 案例编号:5.1.81 OCA81 【案件简介】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新就业形态下就业人员遭受第三人伤害所致损害补赔偿纠纷的典型案例。 新就业形态日益兴盛,新就业形态下外卖骑手的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案系争焦点因涉及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责任赔偿的竞合问题,因而极具参考价值。 新就业形态下就业人员因从业行为导致第三人伤害的,属于履行职务行为,除了相应商业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保险赔偿外,其就业单位及所属服务平台运维单位亦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裁判标准在前一入库案例中得以明确,详见5.1.80 OCA80(下称前一入库案例)。 而与前一入库案例5.1.80 OCA80相比,本案则是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因从业行为导致自身遭受损害,同时,前一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2018年,本案则发生于2022年,此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0号)已实施。因而,前一入库案例中只涉及商业性质的雇主责任保险,而本案则涉及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依据前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应当遵守的原则包括:“坚持公平统一,发挥社会保险优势,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解决职业伤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因而同样属于社会工伤保险范畴。虽然商业责任险与职业伤害保障是两种法律性质不同的保险,但两案中法院裁判的底层逻辑是相通的:无论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工伤保险,均不构成受伤人员同时诉求保险赔偿与侵权责任赔偿的当然限制。 但本案毕竟涉及社会工伤保险,因而有必要明确相关职业伤害保险与侵权责任赔偿的关系,而本案生效裁判则认定此二者系属不同法域,因而不能互相替代或者抵扣。 而本案尤为值得关注的,是生效裁判认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残疾赔偿金“属于基于不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可兼得的项目”! 职业病病人诉求民事赔偿纠纷中,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的竞合问题亦是高发常见。虽然,笔者要特别指出本案系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与一般职业病工伤劳动者存在很大不同,但仍然需要看到,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所享受的相关职业伤害保障,同样属于社会工伤保险范畴。(2026/1/5 11:26)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