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347|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80:外卖骑手接送外卖订单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本案案号: 入库编号:2024-07-2-375-001 案例编号:5.1.80 OCA80 【案情简介】 (因篇幅较长,详见文末附图)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致第三人受损引发的赔偿纠纷。此前本号已推送过外卖骑手获得工伤保障的入库案例《以案说法322|最高法入库案例65:新业态从业人员获得社保待遇后,仍可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以案说法308|最高法入库案例51:快递员送餐途中发生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仍被认定为工伤》,而本案则是外卖骑手致他人受伤的赔偿问题。 本案涉及外卖骑手、外卖骑手的受雇单位、外卖平台的运维单位、保险公司等四方主体,一并被交通事故受害方诉诸法院。本案生效裁判最终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而受保险合同赔偿范围限制产生的赔偿差额由由外卖骑手的受雇单位与外卖平台的运维单位连带承担。 新就业形态下的各方主体及责任关系是当下容易引发纠纷的领域。从骑手角度看,其通过自行运送实现货物流动并据此换取报酬,过程中则面临着交通事故等多种风险,分散风险的主要方式是购买相关责任保险,这样无论是自己还是导致第三人遭受伤害,能够通过商业保险弥补一定的损失。 本案的典型之处有二:一是明确外卖骑手送货过程中导致第三人损害的,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而既然是职务行为,则该行为所致损害,用工主体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是明确外卖骑手参保的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对从业人员的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要受到相关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所拘束。 当然,本案是骑手导致第三人受伤,如果反过来,第三人导致骑手受伤,相关的雇主责任险与第三人赔偿之间的关系,又该如何界定和处理呢?(2026/1/4 17:18)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