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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78:超龄务工人员可诉求误工费

2026-1-30 15:05|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53|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以案说法345|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78:超龄务工人员可诉求误工费本案案号:(2022)豫06民终276号入库编号:2023-07-2-001-003案例编号:5.1.78 OCA78【基本案情】【律师说法】本案是一宗涉及超龄务工人员诉求误 ...
 


以案说法345|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78:超龄务工人员可诉求误工费

本案案号:(2022)豫06民终276号

入库编号:2023-07-2-001-003

案例编号:5.1.78 OCA78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超龄务工人员诉求误工费损失等人身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

由于案涉患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除了务农,间或从事建筑劳务,其并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固定的劳动关系,也并非新就业职业伤害保险的保障对象,因此,其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仅向肇事方及其商业保险承保公司诉求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及误工费等。

因此,本案的特殊处,并不在于民事赔偿与相关工伤保险、特殊职业伤害保险的竞合,而是由于案涉患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诉求误工费应否获得支持。

但本案生效裁判明确认定,法定退休年龄并非劳动者继续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绝对红线,“而是出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目的,使其慎重继续从事工作。”因此,不能因为当事人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一概认定其不能继续从事有偿劳动、不能诉求误工损失。

至于误工费,立法本意“是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至痊愈这段时间内因劳动能力的暂时损失或减少导致无法从事正常工作的实际收入损失”,确立此项诉求的基础是当事人受伤前有从事劳动或者劳务工作并因此获得报酬的事实,而因为遭受人身损害导致其相应收入减少甚至丧失,因此,理论上无论当事人年龄多大、是否达到退休年龄,均不能否认其从事有偿工作获得报酬的客观事实,因而也就不能否定其遭受人身损害后主张相应误工费的诉求。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对于当事人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收入暂时或者长期的完全丧失而主张误工费,相对较少争议,但如果当事人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收入暂时或者长期的部分损失(减少)而主张误工费,应否获得支持,则容易引发纠纷。比如,职业病及特定工伤纠纷中,对于患者未正常出勤而仅领取一定生活补贴时应否支持其误工费诉求?一些人强调只有在当事人完全丧失收入的情形下才存在误工损失、才能支持其误工费诉求,如果只是部分损失(报酬减少),则因为毕竟还有收入,不应支持误工费诉求。显然,这样一种理解并不符合误工费作为一项损害赔偿的逻辑基础:在明确了因果关系之后,有损失即应有赔偿,赔偿金额与责任比例直接相关,但并不受实际损失的大小影响,所谓:小损小赔,大损大赔,全损全赔,无损不赔。(2026/1/4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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