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344|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77:离职交接要办妥,造成损失会担责 本案案号:(2023)渝05民终8769号 入库编号:2024-07-2-490-005 案例编号:5.1.77 OCA77 【基本情况】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劳动者离职时未办理交接导致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典型案例。 劳动用工领域,因用人单位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违法解除、民事侵权责任等。这方面的争议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有大量的生效裁判文书记载。 《劳动法》中已规定多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如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同样也有多条规定,如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实务中人们往往更多接触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相关法律法规同样也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只不过,在赔偿情形的数量上劳动者方要相对少于用人单位方,尤其重要的是,即使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具体的赔偿责任方面仲裁、法院往往也因个案实际情况而有所调整处理,包括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上,也并非完全按照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标准那样直接确定劳动者的最终赔付金额。比如本案中,当事劳动者虽然存在未及时办理离职交接,而案涉用人单位也确实存在数十万元大额损失,但法院最终仅判决当事劳动者承担5万元赔偿责任。也因此,有关劳动者因其过错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也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规定,并不象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那样相对更为人所注意。但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此等法律风险不可忽视。 有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包括: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5/12/11 16:01)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