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34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74:竞业限制也要注意穿透性审查 本案案号:(2024)京03民终683号 入库编号:2024-07-2-490-006 案例编号:5.1.74 OCA74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保护本单位独特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往往是全方位、多维度的,除了应对其他竞争主体的竞争,本单位从业人员也是用人单位关注的重要对象,而且,由于从业人员长期在本单位工作,具有获得本单位生产经营独特信息的更为便利的条件。 但竞业限制制度不仅考虑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从业人员的再就业需求,并且,与用人单位竞争性利益相比,从业人员的就业需求其实更需要制度优先保护,包括纳入竞业限制的从业人员范围(一般排除基层普通劳动者,而主要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包括竞业限制补偿标准、支付方式等。 本案即是能够完整体现竞业限制约定对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典型案例。 当事劳动者系案涉用人单位的总经理,职位已经非常体现其对于用人单位的特殊性、重要性,对所供职单位的生产经营信息显然远非一般基层劳动者所能比拟。而在双方劳动关系终结时用人单位所给予的竞业限制条件来看,一方面可见用人单位的看重,另一方面也能体现竞业限制对从业人员的严格要求。而这种条件约定,也恰能体现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匹配。 从违反竞限制情形来看,虽然当事人并未直接操盘,但通过其配偶控股,所从事的业务又与案涉用人单位相同,最终被仲裁、法院认定为同业经营,在所难免。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最终并未完全按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支持用人单位诉求,而是仅支持了约三分之二,如此处理,是法院自由裁量范围,更是法院考虑到违约金总额与当事劳动者再就业的利益平衡。(2025/12/2 14:54)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