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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铁流律师点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20条)

2026-1-15 10:15|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6|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管铁流律师点评《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之十(第二十条):仲裁有时效,行权须及时【条文】第二十条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 ...

管铁流律师点评《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之十(第二十条):

仲裁有时效,行权须及时


条文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届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

《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以下称本条或者该第二十条)涉及仲裁时效权利行使的界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对仲裁时效作了规定,包括一般时效、起算时间、时效中断、时效中止、特殊时效等。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第二十条】则对仲裁时效权利的行使进行了规定。

仲裁时效作为一般特殊法律程序的制度,其对相关劳资方的权利都有着重要意义,及时行使时效权利(主要是时效抗辩)对维护自身权益可能至关紧要。由于实务中更多劳动仲裁的发起是劳动者,相对应的,仲裁时效作为一种重要权利往往表现为用人单位在行使。但其实劳动仲裁时效作为一种程序权利,劳资双方都有可能会用到。职业病律师团代理的个案中也不时会涉及,既有用人单位提及,也有职业病病人提起时效抗辩。比如广东某家具名企,在劳动者寻求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安排劳动者停工留薪,后续在劳动者确诊职业病并诉求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及民事赔偿后,家具企业随即诉求劳动者返还此前已发放的工资,理由是劳动者最终被确认的停工留薪期比较短,而企业实际发放停工留薪工资期间远远超出。本案在仲裁阶段,职业病律师团即代理患者提出时效抗辩,认为用人单位家具企业最后一期发放“停工留薪”工资距其申请劳动仲裁诉求返还的时间超过一年,而之所以会提起劳动仲裁,完全是因为满劳动者依法诉求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毕竟此前发放“停工留薪”工资本就是企业主动提起、安排,甚至在劳动者因为发放工资不够提出异议时继续坚持发放。最终仲裁、一审均驳回用人单位诉求,理由就是认定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此处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对仲裁时效的抗辩作为一项重要程序权利,务必在劳动仲裁阶段就要及时主张,否则,仲裁阶段不提,而在后续一审二审阶段再行主张将不会获得法院支持,即使申请再审、抗辩,也同样无济于事。

因此,下次您如果碰到劳动争议,建议优先审查仲裁时效问题,看看自己想提的诉求有没有超过时效,如果时效已逾期,就要调整自己的心理预期,很可能会因此无法获得仲裁或者法院支持,当然,万一对方疏忽了没有主张时效权利没有提出时效抗辩,那就恭喜您;或者看看对方所提诉求有没有超过时效,如果时效已逾期,务必记得在劳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抗辩。(2025/12/24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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