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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铁流律师点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13-15条)

2026-1-11 12:07|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29|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管铁流律师点评《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之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竞业限制有要求,约定信守有边界【条文】第十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 ...

管铁流律师点评《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之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竞业限制有要求,约定信守有边界


条文

第十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点评

《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下分别称本条或者该第十三条、该第十四条、该第十五条)涉及保密与竞业限制约定的界定。

保密需求及竞业限制均系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与用工管理所必不可少的内容。但无论是保密要求,还是竞业限制约定,并非漫无边际任意可为,恰恰相反,虽然用人单位有相应的约定权利,但同时也有着相应的边界要求。比如需要保密的事项要明确,比如竞业限制的人员需特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尤其需要合理,等等,否则,即使约定了,也未必就能有效。

此外,保密要求与竞业限制最大的差异表现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相关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对用人单位主张保密要求的,法律并未严格限定,可以理解为此等保密义务系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当然的附随内容,并且,履行保密义务并不当然产生对价,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保密补偿,此外,该保密义务往往还会延续至劳动合同终结之后。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则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相关竞业限制约定。

之所以存在上述差异,概因二者对劳动者的再就业影响并不相同,保守原用人单位相关秘密并不影响劳动者再就业,也不会影响其在新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但竞业限制约束下,劳动者的再就业必然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可能短期内无法再在相关行业、领域就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劳动者的再就业损失。

【该第十三条】针对竞业限制约定的合理性作出了明确。本条第一款从劳动者诉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角度,强调相关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前提是劳动者确已知悉、接触相关保密事项,而本条第二款则进一步规定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约定应当与劳动者知悉、接触保密范围相适应,否则,对超出合理比例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确认其无效。

本条规定提示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限制内容时,需要在合理性上作充分考量。

同时需要再次提醒劳动者的是,无论劳动者最终是否需要遵守竞业限制约定,都并不当然影响劳动者承担保守用人单位相关保密信息的义务。

【该第十四条】针对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约定作了明确。本条规定之下,承担相应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在职期间当然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原本是用人单位为维护自身商业竞争性利益而起,考虑到劳动关系特殊的依附性与时限要求,一旦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自然难以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因此才需要通过竞业限制这种特殊的用工制度来维护用人单位相应利益,也因此才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对价。

但劳动者在职期间,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本身就对劳动者的兼职有了当然的限制,只不过这种限制更多是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进一步明确,而除非有法定除外情形,劳动合同的约定需要劳资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过程中,劳动报酬及相关福利待遇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的必备条款更需双方充分协商,而在职期间的劳动付出与待遇报酬是否相适应,自然需要双方协调一致才能体现在合同中。

因此,可以理解为劳动合同有关工作岗位、内容、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的约定,已经包含了劳动者在职期间需要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

【该第十五条】针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该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服务期限和第二十三条关于保密及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由此,《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有关服务期、保密及竞业限制的约定,劳动合同可约定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劳动合同不得针对劳动者约定违约责任。

而该第十五条则针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进一步明确,劳动者除了需要承担违约金之外,尚需根据相关约定及用人单位的诉求返还已领取的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中虽然支持返还经济补偿的诉求,但前提并非有法律规定的依据,而完全是依据劳资双方的在先约定。本条规定的意义,并非创设返还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而更多是认可劳资双方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毕竟,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理,以及民事行为的诚实守信原则,劳动者既然违反了相关竞业限制的约定,自然就丧失了享受相应经济补偿的基础。(2025/12/23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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