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铁流律师点评《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之三 第一条、第二条:倾斜保护在违法用工所致工伤认定中的适用 【条文】 第一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点评】 《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以下分别称该第一条、该第二条)均为针对特定违法用工过程中发生工伤后如何确定用工主体责任。 针对工伤认定中的诸多特定情形,本号已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工伤的全部入库案例进行点评后连续推送,该第一条、该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形在相关入库案例中亦有相应呈现。 综观众多工伤纠纷,倾斜保护,或者说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往往被职能部门及人民法院在实务工作中所坚持。在类似该第一条、该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也同样贯彻了这一立法宗旨。违法用工的背后,往往潜藏着劳动保护、生产安全及职业卫生的失控风险,而又必然关联着用工各方的利益增加与成本降减,从而体现出用工主体获益而劳动者权益受损的利益失衡。因此,即便只是从权利义务对等和衡平的角度来看待,要求特定违法用工情形下的转包方、分包方和被挂靠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自有其合理性。 更多原创文章 管铁流律师点评《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之一(关于第十七条) 管铁流律师点评《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之二(第十六条)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以案说法|职业病相关纠纷14:岗位调整有边界,用工自主须合法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