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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涉劳动争议24:新疆这份判决,涉及职业病诊断审查范围的区分有待商榷 ...

2025-12-29 09:27|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63|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早晨的珠海满月,左上侧白点为飞机)以案说法334|职业病涉劳动争议24:新疆这份判决,涉及职业病诊断相关劳动争议审查范围的区分有待商榷【基本案情】(因篇幅较长,详见文末附图)【律师说法】本案是一宗因职业 ...
 

(早晨的珠海满月,左上侧白点为飞机)


以案说法334|职业病涉劳动争议24:新疆这份判决,涉及职业病诊断相关劳动争议审查范围的区分有待商榷

基本案情】

(因篇幅较长,详见文末附图)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因职业病诊断引发的劳动关系确认及相关诉求的纠纷。

劳动者出现健康异常后寻求职业病诊断,常常被相关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此项要求,可以理解,毕竟涉及劳动关系的有无,而职业病诊断机构又并不具备此项判定能力和条件;但将确认劳动关系简单化为启动职业病诊断的前置条件,甚至因此直接拒绝劳动者寻求职业病诊断的申请,则并不符合相关规定。但在实务中,劳动者究竟要不要配合启动劳动关系的前置确认,则往往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作选择。如果劳动者有充分证据能够确证与特定用工主体间存在劳动关系,则一般还是选择先行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为宜,本案即属此类。而本案相关劳动者诉求与法院的处理,也因为涉及到职业病诊断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纠纷,因而具有了相当的代表性。

本案的特殊性,首先表现为涉及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可谓新世纪被“发扬光大”到无以复加的用工制度,但无论是法理基础还是现实变异,劳务派遣可谓不折不扣的怪胎,是对劳动用工中公平正义基础的极致扭曲与肆意侵蚀。本案所涉职业病诊断及劳动关系确认,同样是劳务派遣变异用工后的荒唐具现。派遣单位事后对劳动关系的补救甚至催促案涉用人单位某畜牧公司配合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更凸显了这种荒唐,而某畜牧公司则始终矢口否认与案涉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哪怕相关用工事实确凿,而自己慌不择路地否认劳动者反诉,又间接坐实了相关用工事实。事后来看,不排除案涉劳动者最初确实是通过案涉派遣单位进入某畜牧公司工作,但案涉劳动者实际从事的完全是某畜牧公司常规工作,而并非法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因此,在这一岗位居然出现劳务派遣用工,本就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生命健康权的无视。两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案涉劳动者与某畜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任何不妥。

何况,从职业病防治的角度,畜牧业的清粪工作本就存在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因此,无论是直接用工,还是劳务派遣,某畜牧公司均同样承担职业病防治法定义务。

本案的特殊性,还因为案涉职业性布鲁氏杆菌所致危害。布病之危害,虽然限于特定行业(畜牧业较为常见)乃至区域,而且患者病情似乎相对较轻,实务中大量患者甚至难以经劳动能力鉴定上伤残等级,但实际上,在社会经济日益发达而畜牧业同步发展的当下,布病之危害,已远远超出普通人的认知。首先是受害者数量越来越多,除了职业性接触布菌,非职业性的接触也可能受害,某些意外事件中也能致害,比如某年某地实验室泄漏导致大规模社区获得。其次,职业性布病患者实际遭受的身心创伤,远不是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所能反映,虽然很多布病患者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重者也不过八级伤残,但一经患病,众多患者劳动能力即严重受损,而且严重影响正常生活。而实际上感染布病并不需要太长时间的工作接触,例如本案患者工作仅数月即已患病。

但本案尤为值得职业病相关人士关注的,恐怕还在于法院对患者诉求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法定义务的界定。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某畜牧公司应当负责处理当事患者的职业病诊断,二审法院则认为职业病诊断事宜非属法院审查范围,强调劳动者亦有权自行申请职业病诊断,最终改判某畜牧公司无需负责当事患者的职业病诊断工作,另一方面二审法院明明已然认识到,用人单位负有配合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义务。如此处理,显然难称合法,也很难令当事人信服。

毕竟,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甚至还规定用人单位有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义务,包括支付诊断鉴定费用。但法律规定是一方面,实务中用人单位能否履行前述义务却是另一回事,尤其是当劳动者离职后,之前的用人单位更难配合。此时,如果法院直接、明确判令用人单位履行配合义务,则相应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显然更能顺利开展。(2025/12/10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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