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333|职业病涉劳动争议23:江苏典型案例明确支持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职业病病人诉求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及民事赔偿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典型意义,不止是在生效判决支持了当事患者有关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的诉求,而是当事患者本案所提出的诉求涵盖了职业病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虽然最终仅部分支持了岗位津贴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江苏当地,本案依然值得关心职业病问题的人士关注。 通过公开的网络信息,笔者检索到本案原告完整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自2019年5月30至2020年7月26日期间的工资48008.66元(按照每月工资3429.19元计算);2、被告支付2010年12月入职至2019年5月30离职期间工作日的岗位津贴7438.5元(3.2元/天);3、被告支付已产生的医疗费4461.03元和后续应发生的医疗费8万元;4、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239472.31元和精神抚慰金1.5万元。 首先,本案法院明确支持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标准为1.2元/天。有关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职业病律师团早在2011年即已成功为职业病病人争取到,且标准为500元/天,对此,笔者所著《以案说法:职业病法律维权实务》(法律出版社2018年10月出版)典型案例12已有完整介绍。受公开的信息所限,尚不清楚本案原告何以按3.2元/天的标准主张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但法院最终仅按1.2元/天标准支持,理由是“原告未提供相关计算标准依据,故本院根据原告工作环境及所受伤害程度,酌定岗位津贴按照1.2元/天标准计算”。看来,补贴标准有高低,如何支持,取决于原告方的举证能力。但本案毕竟是法院明确支持了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值得肯定。 其次,本案所支持的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是与残疾赔偿金等职业病民事赔偿诉求一并主张、一并审理的。而本案的案由则是劳动争议。这大概也是职业病法律维权当下司法现实的特殊怪象所在。你要说按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又经案由审查具体诉求,那本案诉求显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劳动争议的案由也显然无法涵盖原告全部诉求,但法院又一并审理了,甚至还成为了当地法院推崇的十大典型案例,且同时支持了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前者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诉求,后者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实在让人不好理解。当然,从职业病病人角度,法院能够一个案件全面审查、处理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诉求,自然最好,也其实更符合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工伤患者诉讼负担的法治要求。 但既然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何又不支持残疾赔偿金等民事赔偿诉求呢?法院的理由是当事劳资双方签订了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原告患者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已经获得了工伤补偿,故再诉求残疾赔偿金即无依据。也是让人费解: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相对于工伤一次性补偿,何以厚此薄彼? 但本案要令职业病病人最大的意难平,则是患者诉求的后续实际已发生的及预期合理发生的医疗费完全不予支持,理由也是患者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而完全终结了工伤保险关系。似乎由此可以推论,如果患者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后续医疗费用应可向社保基金申请核报。 但如果是这样,劳资双方如何达成一次性终结劳动关系的协议? 所以,有时候,法律规定是一回事,能否落实落地,那完全是另一回事。 因此,只能建议职业病病人,跟用人单位一次性“私了”之前,务必慎重考虑清楚:是否,你真准备从此与原单位、社保基金一刀两断、永别江湖?补偿款拿了,就不要再指望后续。(2025/10/20 17:24) 更多原创文章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以案说法|职业病相关纠纷14:岗位调整有边界,用工自主须合法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