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湾公园 感谢冷佳霖供图) 以案说法327|职业病相关纠纷12:民事赔偿、员工捐款均不应抵扣工伤待遇补偿款 本案案号:(2020)川05民终1682号 案例编号:7.12 NOC12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交通事故所致工亡赔偿纠纷。本案前序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已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因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实际的驾驶人身份无法查明,该案最终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从而认定死者所受伤害为工亡。该典型意义在于再次明确了工伤保险制度倾斜保护原则与举证责任依法合理分配。这样一种法律拟制充分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利益相对方的用人单位难免存有异议。本案即为该后续纠纷。 本案中,用人单位首先对案涉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被认定为工亡继续表示异议。自然,因相关工伤认定决定已经作出并且为两级法院生效裁判所支持,用人单位在后续工伤待遇纠纷中再次强调异议,除了情绪上的表达意义,对事故定性并不影响。 本案值得关注的两个问题在于,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获民事赔偿与用人单位组织员工捐款金额能否抵扣原告应获工伤待遇补偿金额? 因案涉交通事故存在第三人侵权,而无论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工伤患者从第三人处获得的民事赔偿均不能当然抵扣其应享工伤待遇。对此问题,因有明确的规定依据,实务中相对较少争议。本案用人单位的异议,更多还是源于对案涉交通事故所致死亡应否认定工亡的不满,而在此基础上,对应由其承担的工伤补偿款难免会有更多纠结。 而有关用人单位组织员工捐款所得金额能否抵扣用人单位应负工伤待遇补偿款,实务中的争议则相对更大。笔者此前所著《以案说法:职业病法律维权实务》(法律出版社2018.10)“典型案例23:龙阳诉广州某汽车销售公司职业病工伤待遇纠纷案——员工捐款能用于抵扣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职业病治疗费用吗?”对此亦有涉及。但在读者中反馈意见反差明显:支持者认为员工捐款系用人单位组织,体现了用人单位的善意,如果不将捐款抵扣用人单位应付工伤补偿,恐不利于倡导企业关爱员工之善举;反对者则认为员工捐款既然是慈善,就不应与法定义务直接划等号,否则,容易变相减免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同时也不符合员工捐款的初衷,既是爱心,与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就不能混同。 本案两级法院均认定,无论是股东还是员工,其捐款均属民事赠予,应予肯定、鼓励,但直接抵扣工伤补偿并无法律依据。(2025/8/28 12:14) 更多原创文章 管仕武|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冲突的审查建议 以案说法271|职业病相关纠纷11:最高法裁定:劳动者未配合离岗体检,视为弃权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