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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316|最高法入库案例59: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帮忙”受伤,应属工伤 ...

2025-11-24 09:28|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55|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青海湖)以案说法316|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59: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帮忙”受伤,应属工伤本案案号:(2023)内行申871号入库编号:2024-12-3-007-008案例编号:5.1.59 OCA59【基本案情】【律师说法】本案是 ...
(青海湖)

以案说法316|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59: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帮忙”受伤,应属工伤

本案案号:(2023)内行申871号

入库编号:2024-12-3-007-008

案例编号:5.1.59 OCA59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帮助用人单位客户受伤引发的工伤认定典型案例。类似的案例,职业病律师团此前已推送过类似案例,如5.1.35 OCA35《以案说法292|最高法公报入库案例:“串岗”“帮忙”受伤,应予认定工伤》,该案中,当事患者串岗帮助同事导致受伤,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当事患者为了帮助用人单位客户装卸货物导致受伤,虽然其工作岗位是车床工,本职工作中并无明确规定此项内容,但正常人均不难看出,为客户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显然对用人单位有利,助人为乐也是中华传统美德,应予肯定,因此,当事患者帮助客户装卸货的行为并不违法也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明确禁止性规定,同时又有益于用人单位,虽非本职工作,因此而受伤,其行为终究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三工”因素要求: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本单位利益,故应予认定工伤。如果这种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劳动者因此遭受损害就只能自行承担损失,如此,显然有悖善良风俗及企业社会责任,对用人单位的社会美誉度也是一种贬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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