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 日月山) 以案说法30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44:未依法清算,股东将承担工伤补偿责任 本案案号:(2023)京0115行审10号 入库编号:2024-12-3-003-003 案例编号:5.1.44 OCA44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先行支付后社保部门向用人单位股东追偿相关工伤补偿责任的典型案例。 公司法中有限公司实行股东有限责任制,即股东已出资为限、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但这种有限责任并非简单、绝对,法律对其有相应的限定,特别是在涉及股东、清算人存在过错时,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可能会穿透公司有限责任的“面纱”进一步追究股东责任。 本案中,当事员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均已完成,且通过仲裁、诉讼确认了其依法应当获得的工伤补偿待遇,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费参加工伤保险,相应的工伤补偿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劳动者穷尽法律途径而未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其依法可向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而在社保部门依法先行支付后,就当然从劳动者那里转移获得了对用人单位主张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此时用人单位已完成了工商注销登记,如果拘泥于有限责任,则显然无法再从用人单位处追偿。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用人单位虽然形式上完成了工商注销登记,但并未依法清算,包括公告,尤其是对案涉工伤员工的补偿,在已有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形下,仍撇开此项义务悄悄办理注销手续,显然难逃清算过错责任。而在清算过错责任确定后,承担清算责任的股东自然再难撇清对债权人清偿责任。 类似的清算注销在实务中比较常见,投资人误以为完成了工商注销登记,有限责任就是万能的免罪符。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依法经营,有限责任下,也应充分尽到法定义务。(2025/9/23 17:06) 更多原创文章 团队案例|确诊职业病前倒下的叁期尘肺患者,二审终判赔偿家属50余万 《GBZ188-2025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新旧对照简析 以案说法300|最高法入库案例43:雇主责任险可抵工伤补偿责任 以案说法27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最高法裁定:劳动者未配合离岗体检,视为弃权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