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300|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43:雇主责任险可抵工伤补偿责任 本案案号:(2022)桂民终1100号 入库编号:2023-10-2-139-001 案例编号:5.1.43 OCA43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海员工伤补/赔偿问题的典型案例。 本案有两大典型意义值得关注: 一是用人单位购买的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之间的关系识别、处理。用人单位针对用工风险购买商业保险分为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虽然两者均有分散用工风险、为员工提供一定保障的保险作用,但以本案最终裁判结果特别是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来看,用人单位购买针对用工风险的商业保险还需细分: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用人单位,并非员工,其承保责任可以是员工发生工伤所致相应损害赔偿,系属财产性质的责任保险,因此,雇主责任险是可以冲抵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补偿责任的;但团体意外险或者类似直接以员工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的商业保险,被保险人是员工而并非用人单位,系属人身保险,此时由于人身保险与工伤保险二者并无替代功能,员工获得商业保险赔偿后,仍可依据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主张工伤待遇,除了医疗费等实际发生费用一般不可重复获取外,有关伤残赔偿项目并不影响兼得。 二是劳资双方针对工伤赔偿达成的和解协议并非绝对无效,当然,得看协议形成的背景、权利义务的公平性等。以本案为例,员工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评定为八级伤残后,其依法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对就比较明确,员工对此亦应有相应认知,而双方和解协议所约定的赔偿款项与八级伤残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亦相差不大,此时,劳资双方就员工工伤所应享受的工伤待遇进行的协商、约定,自然就不存在显失公平以及欺诈、胁迫等除外情形。而此时当事员工再主张其已获得的商业保险赔偿不能冲抵工伤保险补偿责任,也无法获得法院支持,除了前述雇主责任险的性质、功能分析,两种保险所能给付的补/赔偿数量相差无几,也是法院考量案涉协议公平性、合法性的重要因素。(2025/9/23 15:53) 更多原创文章 团队案例|确诊职业病前倒下的叁期尘肺患者,二审终判赔偿家属50余万 《GBZ188-2025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新旧对照简析 以案说法299|最高法入库案例42:工伤认定重保障,违法转包须担责 以案说法27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最高法裁定:劳动者未配合离岗体检,视为弃权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