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 日月山) 以案说法299|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42:工伤认定重保障,违法转包须担责 本案案号:(2022)沪01行终552号 入库编号:2024-12-3-007-009 案例编号:5.1.42 OCA42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违法转包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在,类似这种将业务转包给第三方的情形,在实务中很常见,特别是在专业技术含量要求不高的一般劳务服务中,包括建筑施工、物业服务等。此等转包,不发生意外事故,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然而恰恰是这种习以为常的违法转包中,所隐藏的用工风险主要是安全生产风险却常常“暴雷”,其根源在于,通过转包,真正的生产经营单位减少了用工成本,却不合理地暂时卸托了安全生产义务及所需成本,导致实际的用工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因而事故是迟早的事,也只是概率大小而已。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法院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是一个相对较小的概念,特别是其中“用工主体资格”的理解,实务中往往局限于相关用工主体是否经过了工商登记。虽然未经过工商登记的主体显然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但经过工商登记的主体是否就一定具备了相应的“用工主体资格”呢?恐怕还需要结合具体个案案情来理解。 类似本案中,法院对案涉事故及工伤认定的把握,除了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外,实际上还适用了《物业管理条例》特别是《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而《安全生产法》有关用工主体资格的要求显然不限于工商登记这一形式要件,更强调相关安全生产的专业技术资质。 安全生产如此,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又何尝不是如此? 但一旦涉及职业病,问题恐怕又要回到劳动关系的前置确认上来。本案中患者直接诉求确认劳动关系,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均未获支持,但这并不影响其所受伤害最终被认定为工伤。而如果是职业病呢?恐怕首先连启动职业病诊断的门槛都难以跨过去。 但并不表示本案所揭示的绕过劳动关系直接认定工伤的逻辑在职业病情形下就绝对不能适用。值得关注和争取。(2025/9/23 10:57) 更多原创文章 团队案例|确诊职业病前倒下的叁期尘肺患者,二审终判赔偿家属50余万 《GBZ188-2025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新旧对照简析 以案说法298|最高法入库案例41:社保部门核发待遇不应法外增设限制性条件 以案说法27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最高法裁定:劳动者未配合离岗体检,视为弃权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