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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294|最高法入库案例37:看不懂了,冒用身份也成立劳动关系? ... ...

2025-10-13 09:13|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24| 评论: 0|原作者: 管铁流

摘要: (青海西宁 日月山)以案说法294|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37:看不懂了,冒用身份也成立劳动关系?本案案号:(2022)京02行终909号入库编号:2024-12-3-007-006案例编号:5.1.37 OCA37【基本案情】【律师说法】本案 ...

(青海西宁 日月山)


以案说法294|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37:看不懂了,冒用身份也成立劳动关系?

本案案号:(2022)京02行终909号

入库编号:2024-12-3-007-006

案例编号:5.1.37 OCA37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后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纠纷。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虽然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但在工伤语境下,需要穿透形式意义的身份信息,以实际提供劳动主体来评价相关劳动关系及相关事故伤亡能否认定工伤。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相关劳动关系是经过生效仲裁文书予以确认的,但被仲裁裁决确认的劳动关系并未完全覆盖案涉劳动者的全部在职期间,换言之,当事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已超过退休年龄。

也就是说,本案中当事劳动者最终能够被认定为工伤,接连闯了几道大关:

一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但最终还是被劳动仲裁委确认了本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是超龄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但仍然被认定为工伤;

三是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存在争议,但最终以视同工伤情形被认定为工伤。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显然至少是有违诚信的行为,因而总是应当被否定、至少是不应肯定和提倡的。更重要的是,此等行为对用人单位招录用工会产生潜在的风险,比如类似本案的保安工作,对年龄的要求、进而对健康水平的要求显然要高于其他工作。但本案最终却仍然被劳动仲裁委裁决确认了劳动关系,是否有当事劳动者因工伤亡这方面因素的考虑不好说,但在非工伤情形下,此类冒用身份信息入职能否顺利确认劳动关系,恐怕并非易事。

另一方面,本案行政判决虽然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也顺便指出,因当事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务工导致用人单位无法顺利通过商业责任险分散用工风险,用人单位“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也就是说,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发生工伤的,虽然不影响认定为工伤,但最终的补/赔偿责任可能还需要考量借用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特别是正常用工情形下可通过工伤保险或者商业保险分散用工风险的。

当然,作为一宗入库案例,本案确立的裁判标准并非经不起推敲。在工伤保险倾斜保护立法宗旨下,类似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的行为,虽然有违民事诚信原则,但当事人之间毕竟有用工事实存在,也毕竟发生了工伤,在指引了另循途径解决之后,一视同仁地认定为工伤,既符合倾斜保护宗旨,也照顾了用人单位的合理需求。

因此,本案昭示的典型意义在于:既警示用人单位严把招聘关,也暗示劳动者不要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类似方法就业,发生工伤自然是谁都不想,但如果是其他纠纷呢,比如工资待遇、绩效考核甚至劳动合同变更、终结?

特别是,如果涉及到职业病纠纷,并且相关岗位对劳动者身份信息有一定特殊要求时,会不会给职业病受害劳动者依法维权带来更大麻烦?慎重!(2025/9/17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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