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桦加沙登陆前的中午,平时繁忙的路口空荡荡) 以案说法289|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32:对用人单位执行不能,社保部门应予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先行执行制度,即: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但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是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对申请先予执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不提供担保。 劳动仲裁中的先予执行制度,是针对特定情形赋予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而《社会保险法》则规定了先行支付制度,即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2011年第15号令)则对先行支付制度作出了详细的执行规定,其中第六条即针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费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 “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述规定,除了满足明确规定的要求之外,相关法律法规并未针对先行支付设置其他限制或者前置程序。换言之,在上述规定的要求之外,社保部门以任何理由拒绝先行支付的,都属于违法。 案涉社保部门的答辩理由很有代表性,但稍一分析即经不起推敲。所谓未参保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本身就存在逻辑矛盾:用人单位如果依法缴费参保了,本来就应由社保部分依法核发待遇,也就根本不存在先行支付的必要了。而所谓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事实,都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也未能执行到位,法院也作出了终本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裁定),诉讼乃是最后一道救济途径,强制执行又是最后的诉讼程序,还需要提供什么样的更权威证据材料呢?至于“终结本次执行”不代表无法执行,那就是强词夺理了。 何况,上述三条理由,没有哪一条是属于先行支付制度的法定要求。因此,案涉社保部门的拒绝并无法律依据。 本案郑重提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其立制宗旨就是倾斜保护职业病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经法律法规设定,社保部门不得在个案中设定任何限制性条件,否则违法。(2025/9/1 15:09) 更多原创文章 团队案例|确诊职业病前倒下的叁期尘肺患者,二审终判赔偿家属50余万 《GBZ188-2025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新旧对照简析 以案说法288|最高法入库案例:职业病工伤相关程序中,依法送达很重要 以案说法27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最高法裁定:劳动者未配合离岗体检,视为弃权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