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 日月山) 以案说法288|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31:职业病工伤相关程序中,依法送达很重要 本案案号:(2023)沪02行终336号 入库编号: 2024-12-3-007-016 案例编号:5.1.31 OCA31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工伤认定文书送达的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定为入库案例,也应该是希望为类案处理提供可资借鉴的标杆。毕竟,实务中因文书送达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并且常常会因此影响到相关文书的效力稳定。 事实上,不止是工伤认定程序,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甚至职业健康检查等程序中也存在相关文书送达问题,一些医疗卫生机构受限于法律专业知识,常常困惑于文书送达。 有关文书送达问题,《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文件有相应规定,而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至于工伤认定中的文书送达,笔者认为,工伤认定文书(《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需遵守主体法定、时限明确、方式规范、程序穷尽的要求,具体依据《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民事送达的相关规定执行,核心规则包括:送达主体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送达时限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对象为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方式需优先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穷尽后可适用公告送达;送达程序需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如地址一致性、拒收后的见证程序等)。 对此,《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的文书送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后,应当于出具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后的十日内将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有关信息告知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并通过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报告职业病鉴定相关信息。”此处对送达的具体操作细节并未明确,但考虑到《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其有关送达的程序性要求从效力位阶上来看足够权威,职业病诊断鉴定文书参照该法要求完成送达工作,一般即可有效避免送达风险。(2025/8/29 17:54) 更多原创文章 《GBZ188-2025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新旧对照简析 以案说法287|最高法入库案例:出借资质赚10万,发生事故罚23万 以案说法27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最高法裁定:劳动者未配合离岗体检,视为弃权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