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外的广西) 以案说法286|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29: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应有合理边界 本案案号:(2021)沪01民终6197号 入库编号:2023-07-2-186-008 案例编号:5.1.29 OCA29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违法解除案件。单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隐瞒残疾而解除而论,本案似乎很难算得上典型案件。但本案生效裁判对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合理限制之认定非常精彩,这或许是本案得以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重要理由。 而本案的典型之处还在于,劳动者强调的用人单位解除理由与用人单位主张的解除理由完全不对应,而且反差过大,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在为领导泄私愤报私仇,用人单位则指责劳动者隐瞒残疾且入职后索取不正当待遇未果后辱骂领导。而结合用人单位的举证,似乎劳动者所持报复说更能成立,而用人单位即使努力罗织证据却根本达不到合法解除的效果。 但笔者还是为要本案主审法官细致严谨明察秋毫而点赞。理由很简单,类似的纠纷,劳动者的违法解除赔偿金诉求太容易被否掉。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单方终结劳动关系负有举证义务,但本案中用人单位毕竟所述部分属实,即劳动者确有较大残疾,又有同事出庭指证其辱骂、威胁领导,一宗毫不起眼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举证如此,仲裁、法院要维持其解除决定,相对还是比较容易的。反观本案劳动者,除了独自陈述,且所述内容“过于”主观印象,又并无相应证据佐证,此时要想支持其诉求,不容易。如果审理者不去仔细辨识双方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言,细节中的魔鬼很容易就会溜走。而现实中类似用人单位滥行用工自主权终结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往往只能委屈接受被“依法”辞退的苦果。 此外,本案生效裁判并未直接从情理上为劳动者站台,也根本没有去评价劳动者所陈述的报复事实,而集中围绕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作文章,将“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界定标准作出具体描述分析,从根本上否定了用人单位指责劳动者隐瞒左手残疾的主张,进而认定其辞退行为违法。但饶是如此,劳动者主张的报复说依然是不言自明。 本案确实值得后续类案处理以为借鉴。(2025/8/29 15:29) 更多原创文章 《GBZ188-2025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新旧对照简析 以案说法285|最高法入库案例:挂靠经营:可以认定工伤,但不确认劳动关系 以案说法27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最高法裁定:劳动者未配合离岗体检,视为弃权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