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外的广西) 以案说法282|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25:双重承保双份赔,商业风险须自量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又是一宗涉及雇主责任险的典型案件。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保险公司同时与两家企业签署除主体信息外其余内容相同的两份保险合同,包括投保费用、业务员、经办人、企业参保人员规模等均完全一致。最终,当同一从业人员发生意外事故后,面对两家企业提出的理赔诉求,保险公司以其中一家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因而不符合“雇员”的保险合同要求,进而拒绝赔付。但两级法院均驳斥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支持了投保企业的索赔诉求。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既然收取了两份保险费用且签署了两份主要内容相同的保险合同,自然就要对未来可能发生针对同一宗事故承担双份赔付的风险有充分的预期。 法院能够作此认定,自然是基于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规则。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预制以供重复使用,属于格式合同,出现理解分歧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理解,这是合同纠纷处理的通识。(本号之前也推送过最高法另一入库案例,同样系基于格式合同对雇主责任险条款作出了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理解,参见《以案说法274|雇主责任保险格式条款存在理解分歧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其对保险合同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相比投保人显然有更强的预期能力和要求。 本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等于也在肯定并鼓励不同生产经营单位为同一从业人员投保商业责任险的行为。当然,保险公司对此类多重投保行为,其完全可以在签约承保之时充分衡量并自主决定,所谓有收益就会有风险,有风险也才有收益,你保险公司图的是保费,投保人图的则是保障,二者在绝对金额上不可能对等,但在风险收益上也绝不会失衡。民商事行为,讲究当事各方平等自愿,何况保险公司本来就在专业能力、资源条件上比投保人尤其一般自然人相对更为强势。而一旦承保,自然就要承担相应的赔付义务。毕竟,生命健康无价,除非存在违法骗保情形,否则,对意外事故受害者及其受益人来说,赔偿再多也不嫌多,更不违法违约。(2025/8/29 10:00) 更多原创文章 《GBZ188-2025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新旧对照简析 以案说法281|最高法入库案例:新业态工伤认定要充分考虑行业特点 以案说法27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最高法裁定:劳动者未配合离岗体检,视为弃权 职业病问答65|用人单位注销后,职业病病人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收官】“职业病法律”公众号全部推文汇总(501-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