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杉木湖) 以案说法276|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9: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的竞合处理 本案案号:(2017)豫08民再31号 入库编号:2023-16-2-490-003 案例编号:5.1.19 OCA19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相关责任竞合处理的典型案件。类似案件比较常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早有司法解释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2条、法释【2020】第17号第3条),本案成为入库案例,也为此类纠纷树立了裁判标杆。 但本案带来的延伸问题值得关注。 首先,本案是死者近亲属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解从肇事方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然后再去认定劳动关系进而申报工伤及待遇,由此引发在先获得的侵权赔偿与在后处理的工亡待遇发生竞合。对此,法院判决认为除了医疗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外,侵权赔偿不影响当事人获得工亡待遇,从而确立了兼得原则。 但如果反过来,当事人先获得了工亡待遇,再向侵权人诉求损害赔偿时,其在先获得的工亡待遇要不要在诉争的损害赔偿中进行相应扣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并不直接涉及两种责任的竞合,而只是单纯地规定支持第三人侵权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共三款,综合来看,该条规定明确了第三人侵权中侵权之诉不影响工伤申报与待遇核发,但并未涉及工伤待遇对侵权之诉的冲抵。 但笔者以为,无论是先民事后工伤,还是先工伤后民事,基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二者法律关系、定责原则、立法宗旨等均不同,因此,均不影响工伤当事人同时获得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的诉求依法被支持。 除此竞合问题外,本案也还必然引发对职业病工伤纠纷中用人单位侵权责任认定与处理的思考。一个无法回避的先验性问题是:为什么第三人侵权情形中法院可以采用兼得模式同时支持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而职业病语境下法院对兼得模式就“王顾左右”甚至完全回避(否定)呢?是因为过错责任不同?还是因为工伤保险应担责(分散风险)?或者就只为顾及用人单位损失?(2025/8/27 16:14) 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2条、法释【2020】第17号第3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更多原创文章 以案说法275|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9:司法鉴定,自尊者权威 以案说法274|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8:雇主责任保险格式条款存在理解分歧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以案说法273|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7:冒用身份并非拒绝工伤核保当然成立的理由,但还是建议实名务工 以案说法272|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6:认定工伤,不影响主张商业保险赔偿,但医疗费等实际费用不能重复享受 以案说法271|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5:最高法裁定:劳动者未配合离岗体检,视为弃权 最新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