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假期大全 ----尹晶 整理 第一章 法定节假日 一、法定节假日期限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1天(1月1日) (二)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天) (六)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广东省规定】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一条:国庆放假2天。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半天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法定节假日待遇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另行支付) 三、月计薪天数
(365-104)÷12天=21.75天(其中104天为休息日) 第二章 年休假 一、年休假期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广东省规定】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二条: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二、年休假待遇 第三章 产假 一、产假期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规定】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二、产假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章 婚假 一、婚假期限 《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列》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那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广东省规定】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三条: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二、婚假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章 丧假 一、丧假期限 参考原国家劳动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假丧假和路程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定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修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广东省规定】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四条: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第六章 医疗期 一、定义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2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期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三、待遇(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规定】1953年1月2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伤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作不满2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期2年不满4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期4年不满6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满期6年不满8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期8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100%。停止工作医疗期满6个月的,按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40%;满1年不满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50%;满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但是如果企业或者地方标准高于这个标准的应该按照企业和地方标准。 【广东省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规定】《广州市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1)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2)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5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3)单位根据实际,可在上述计发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10%的比例计发病假待遇。(4)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需给予补足;如超过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发给。” 四、衍生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七章 停工留薪期 一、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广东省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法治华邦,人文天下。 没有信仰的支撑与指引,越完美的法律制度,就越意味着反动。没有人文关怀的法律信仰,越精致的法律程序,就越意味着腐朽。 ——管铁流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12层,联系电话:0755-89750818 管铁流律师 联系电话:0755-89750830 工作手机:13715200303 QQ:434469456 工作邮箱:13715200303 @139.com 微信号:gtlsz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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