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省职业病防治院,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南京医科大学卫生分析检测中心,贵阳医学院及化学品毒性鉴定相关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加强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毒理学试验质量控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69号)的要求,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拟于近期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质量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自愿申请承担化学品毒性鉴定毒理学试验的单位。 二、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填写《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质量考核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资料,具体要求见附表。 三、受理时间 受理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9月2日。 四、其他事项 (一)各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须客观、真实、详细地反映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应装订成册,同时附电子文档,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并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二)联系方式 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质量控制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29号205房间(邮编:100050) 联系人:温亚男、张意 电话:010-83132588 传真:010-83132588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5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