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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情形

2014-9-29 17:08| 发布者: 陈群香| 查看: 2039| 评论: 0|原作者: 陈群香

摘要: 工伤认定与不认定的情形 2014年10月29 陈群香整理 或许整理的不够全面,若有读者朋友有更全面的,还望留下您的宝贵材料。相信您的善举定能帮到好多工伤受害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

工伤认定与不认定的情形

     2014年10月29 陈群香整理  或许整理的不够全面,若有读者朋友有更全面的,还望留下您的宝贵材料。相信您的善举定能帮到好多工伤受害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收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收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的其他情形。
    理解:1,(1)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2)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的工作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时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3)工作原因。此处是否需要工作与事故伤害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答案否,如工作期间“上厕所”摔倒致伤或致死,虽非与工作有必然因果关系甚至会被理解为私人事情,但是“上厕所”是个人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义务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一般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不合理或者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暴力人身伤害;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如地震、厂区失火、单位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4,患职业病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反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原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公外出”应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4)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6,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其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径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即职工在和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更不能理解为最近路径和职工平时经常选择的路径。只要在合理的路径中都可以被认定。对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即有下四个不强调情形。(1)不强调“唯一的家”: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2)不强调“自己的家”: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时间操作中,可能还会宽泛到祖父母家、兄弟姐妹家等。(3)不强调“马上回家”: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顺路买菜、洗车、接小孩都可能是合理的。(4)不强调“一条道到家”: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都可以选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收到伤害的;
    (三)职工远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已经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理解: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以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没有当场死亡,但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死亡的,不视同为工伤。
    2、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维护国家利益”,是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维护公共利益”,是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在这种情形下,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要求。
    3、职工远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原在军队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本来不宜认定为工伤。但在这种情况下,职工是为了国家利益而收到伤害的,其后果不应有职工个人而应有国家来承担。为了保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将其规定为视同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理解:1,故意犯罪的。《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最,虽然也会造成人员伤亡的犯罪,但是不是故意犯罪的范畴。因此职工即使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如果职工自己同样在事故中收到伤害,仍可以认定为工伤。
    2、醉酒或者吸毒。职工在工作时间因醉酒或者吸毒导致行为失控而对自己造成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
    3、自残或者自杀。“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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