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职业病律师网 首页 经办案件 查看内容

从蒋仕成案用人单位上诉意见看深圳法院处理职业病民事赔偿案的尴尬 ... ... ...

2014-1-6 21:10| 发布者: 管律师| 查看: 2079| 评论: 0

摘要: 【背景交待】 1、《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 ...

蒋仕成新浪微博认证头像

    【背景交待】
        1、《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5条:“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2、据悉,自2004年开始,广东惠州、东莞、汕尾、中山、江门、肇庆等多地法院陆续支持职业病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多份再审裁定书中维持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支持职业病人民事赔偿请求的终审判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亦有就职业病民事赔偿请求支持患者提请抗诉的成例。
        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除在个别案件中部分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项外,对患者所提民事赔偿均未予支持。
 
     【正文】
  尘肺患者蒋仕成2004年2月1日入职深圳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配料、打粉开机等工作,因肺部病变老蒋于2009年12月1日离岗检查,被安排休息,2010年3月24日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疑似尘肺,同年8月30日在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病尘肺二期,同年10月8日被深圳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29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伤残四级,有一般医疗依赖,同年12月13日老蒋被迫与单位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并于当月29日办理工伤赔偿。老蒋离岗前月平均工资为2860元,但单位仅按1170元/月给老蒋发放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工资,且仅按1000元/月工资标准为老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因双方对职业病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老蒋提请劳动仲裁,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四级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及民事赔偿。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抗诉,《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被法院认定无效,双方继续保留劳动关系,但老蒋的民事赔偿请求最终并未获得司法支持。
        2013年1月22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老蒋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结果为三级伤残。病情加重,老蒋再次就职业病晋级待遇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晋级待遇,并再次以其三级伤残提出了民事赔偿请求。结果,仲裁裁决驳回其全部请求。老蒋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部分支持老蒋的工伤晋级待遇差额,对民事赔偿部分,则仅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其他民事赔偿请求均未支持。
        按说,一审判决能够在同案已生效二审判决甚至再审裁定之后,支持老蒋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已经是一大进步。犹豫再三,老蒋决定还是上诉,毕竟,同类案件的全部民事赔偿请求在广东多地均有支持。
        而用人单位方面自然也不服一审判决,同样提起上诉。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均主要围绕职业病人到底该不该支持民事赔偿这一焦点展开,而双方的上诉观点则惊人的相同:双方均认为一审判决逻辑有误,对职业病民事赔偿部分,一审法院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却又不支持其他民事赔偿请求,明显自相矛盾,老蒋当然坚持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全部民事赔偿请求均应支持,而用人单位方面则认为既然其他民事赔偿请求未获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自然同样不应获支持,其理由如下:

        那么,职业病民事赔偿请求法院到底该不该支持?其实,此问题在广东其他地区均已得到解决,答案是肯定的。但深圳法院至今不肯开这个口子,所依据的理由不外乎深圳社保水平高、中国不搞判例法、司法解释不支持等,但细细分析,这些理由并不靠谱,比如社保水平,未见得深圳地区真比其他地区高到可以抵消民事赔偿的水准,比如判例问题,同一条法律,凭什么别的法院支持而你深圳法院不支持呢,而司法解释包括地方司法文件单就字面即不难看出,人家上级法院根本没有说不支持职业病人的民事赔偿……不过,在经历一次又一次的个案冲击之后,深圳有关法官们面对职业病严重伤害后果其认识是否稍有转变?
        如果有关支持职业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据是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份司法文件,那么需要指出的是,该司法文件并未明确排除职业病人的其他民事赔偿请求权,而只是明确肯定支持职业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问题症结就在此!既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其他民事赔偿请求究竟要不要支持?如果不支持,理由是什么?
        期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裁判标准,并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2014/1/6)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最新评论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职业病法律

GMT+8, 2025-10-15 17:21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