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权,四川达县人,1964年出生,农民。2002年10月10日入职东莞市太阳松源宝石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源公司),在生产部从事切粒工作,长期接触粉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月平均工资法院认定为833元(本人称应按1000元计算,而工伤待遇基数则应按2129元计算)。
2005年3月李家权经东莞市塘厦医院诊断为两上肺纤维空洞性肺结核并右侧气胸,右肺组织被压缩约15%;2005年3月29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右上肺气胸;2005年4月1日,东莞市慢性病防治院、职业病防治中心诊断为两肺继发型肺结核;2005年7月26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双中上肺见条索,斑片阴影,部分边缘模糊考虑双肺结核6,建议查痰抗痨治疗。 2005年10月10日经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医院诊断为矽肺贰加期,李家权持该诊断结论于2005年11月24日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接受材料后分别于2005年12月6日、2006年1月6日及2006年11月28日下发补交材料通知书,李家权均按其要求补交。但东莞市社保局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李家权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再审,未获法院支持。 2005年10月24日,松源公司以李家权非因工所患疾病医疗期限届满而解除劳动关系。李家权不服,称公司将其强制赶出厂,之后未能再回厂工作。 2010年2月3日,李家权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贰期矽肺,2010年5月21日被认定为工伤,随后被评定为伤残四级。但与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达协商一致。2010年7月1日李家权申请劳动仲裁,此后又相继提起诉讼、上诉、申请再审。李家权一审诉讼请求包括: 判令被告松源公司支付: 1、2005年9月至2010年6月工资58000元; 2、职业病诊断费300元、检查费2400元、伤残鉴定费109元、交通费5192元;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29元/月*18个月=3832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29元/月*12个月=25548元;安家补助费2129元/月*6个月=12774元;一次性伤残津贴2129元/月*12个月*10年*75%=191610元;(此项在一审庭审中变更为:要求被告按东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129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变更为要求被告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41300元的基础上按东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129元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4、残疾赔偿金276248元;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38984元; 5、一次性支付常规检查费3354元;后续治疗费432000元;疗养费120000元;肺灌洗治疗费56000元; 6、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一审过程中,李家权与社保部门办理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手续,2010年10月11日,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东社保中心工伤支决字第20319156号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决定,支付李家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30元/月*18个月=18540元、伤残津贴920元/月*120个月=110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30元/月*12个月=12360元,共计141300元。 一审法院以李家权诉求一次性工伤待遇而认定系李家权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部分支持原告诉求,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民事赔偿部分按照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参照工伤待遇就高支持。 李家权上诉后,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李家权申请再审,再审仍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