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劳动争议19:鞋厂员工入职新鞋厂半年后患白血病,以原鞋厂确诊职业病并认定工伤,法院判令原鞋厂承担疑似职业病待遇【基本案情】 本案又是一宗涉及疑似职业病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典型案例。本案并被当地法院作为劳动纠纷典型案例公开发布,由此可见当地法院对本案争议及审判代表性的充分认可。 本案的特殊之处首先表现在,当事患者前后至少有三段职业史:广州某公司、QX鞋业公司、湖南凯某鞋业公司,并且QX鞋业公司、湖南凯某鞋业公司系属同类生产企业,工作中所能接触的相关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大概率是相类的,此外,QX鞋业公司对当事患者还安排了离职健康检查且并未发现健康异常,但最终,相关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以在先用人单位即QX鞋业公司确诊职业病。如此处理,表面上看似乎与普通人对职业病的认知不相符:同样接触同类危害,为何不是在后用人单位确诊职业病呢?QX鞋业公司的坚持诉讼也充分反映了此类认知。但案涉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明确记载: 1、从职业史与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看:患者在QX鞋业公司从事接触相关危害岗位工作超过2年,而在湖南凯某鞋业公司工作仅半年即临床确诊白血病;受公开的裁判文书信息所限,尚不清楚湖南凯某鞋业公司实际接触危害的情况,但QX鞋业公司有向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提供工艺流程与厂区平面布局图,当更有可能确证患者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确有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 2、相关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诊断标准要求苯接触史(潜隐期)超过2年,而患者在湖南凯某鞋业公司实际工作时间仅半年左右,以QX鞋业公司为用工主体确诊职业病显然更符合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 再结合患者2016年3-4月因病住院治疗,临床确诊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L2型,案涉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因此而得以作出和生效,本案两级法院也因此认可其效力。 本案的特殊之处其次表现在,当事患者实际取得疑似职业病结论是2016年10月8日,而其诉求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则是2016年3月16日至2017年2月17日(首次被确诊为职业病)期间治疗发生的费用。疑似职业病的界定问题历来是我国职业病法律维权领域纠纷多发区域,2022年国家卫健委正式发布《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之后,此类问题虽然减少,但也只是在界定标准上有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因程序、期限衔接导致患者待遇计算产生的争议仍然时有发生。而在此之前,疑似职业病的界定问题就更容易发生纠纷了,本号前两篇推送的案例《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劳动争议17:疑似职业病病人被骗签署离职申请表,法院认定构成重大误解,判决劳动关系存续》《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劳动争议18:收到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前,劳动者均得视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并享受相应福利待遇》即是同样关于疑似职业病纠纷的典型。与之相比,本案中则出现了相关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了明确的疑似职业病提示文书,但文书出具日期与患者实际发病、住院治疗的日期相比显然滞后,在此之前直到确诊职业病之时,患者累计住院治疗11个月,期间治疗费用由谁承担?《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对此作了规定,但何谓疑似职业病?何期间界定为疑似职业病期间?实务中依然纠纷不断。本案即是成例。但法院最终并未接受用人单位的意见,而是以患者实际发病(2016年3月16日)至最初确诊职业病(2017年2月17日)期间均视为疑似职业病期间,因此产生的治疗费用均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可谓准确把握和适用了相关法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QX鞋业公司已安排当事患者做了离职健康检查,在申请首次职业病鉴定后,又主动为当事患者申报工伤,并在首次职业病鉴定结论作出后很快被认定工伤。结合患者后续又在同类企业工作,QX鞋业公司对案涉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不满可想而知。但诚如法院判决所言:安排离职健康体检与为职业病病人申报工伤,均为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并不能因此当然排除其对疑似职业病与职业病病人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2025/5/27 10:29)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待遇行政诉讼15: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期间缴费参保的,社保基金即应依法核发工伤待遇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诊断鉴定行政诉讼26:最高法这份再审裁定,讲清了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为何不能诉 以案说法|职业病相关纠纷5:社保基金未予报销的治疗工伤相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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