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宪法精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质效提升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主要围绕精准把握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凝聚各方合力,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目录 一、陈某某等18人诉某区市政建设局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案 二、某幼儿园诉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三、某供热公司诉某区管委会、某区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四、某食品公司诉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五、某水务公司诉某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案 六、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认定案 七、某卫生品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市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八、某公司诉某区政府等履行行政协议补偿案 九、刘某标等六户诉某县政府、市政府不作为及行政复议案 十、杨某洲、杨某录、杨某中诉某镇政府给付基本养老补贴费系列案 1、陈某某等18人诉某区市政建设局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等18人的房产在某区拆迁安置项目范围内。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陈某某等18人分别与某区市政建设局签订51份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某区市政建设局为陈某某等18人安置房屋5551.04平方米并支付临时安置费。案涉房屋2019年1月基本具备交房条件,但某区市政建设局不履行交房义务,以事实不清为由单方撤销安置补偿协议,在撤销协议后又不明确安置补偿意见。陈某某等18人对某区市政建设局单方撤销安置补偿协议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自2019年陈某某等18人提起诉讼以来,某区市政建设局两次撤销安置补偿协议,在一、二审法院两次对其行政行为进行撤销,并明确判令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情况下,仍拒绝拿出明确的安置补偿意见,导致程序空转,历时近5年、经过4轮诉讼,安置补偿纠纷仍没有妥善解决。针对行政机关多次拖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法定安置补偿义务的情况,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将案件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化解,并主动与某市相关领导、某区主要领导沟通。经市、区两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政府反复协调沟通,陈某某等18人、某区市政建设局、安置补偿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某公司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目前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案件矛盾得以顺利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症结在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且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导致案件历时多年仍旧程序空转。张军院长指出:“老百姓来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人民法院为有效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积怨已深”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下大力气主动开展矛盾化解工作。通过“背靠背”调解、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以及协调上级政府依职权督导等方式积极作为,促使各方达成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担当。 2、某幼儿园诉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某幼儿园为开学做准备工作,通知员工到园上班,当日没有学生上课。职工赵某在中午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无责任。后赵某向某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某人社局经审核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此次事故构成工伤。某幼儿园不服,以幼儿园规定中午不允许私自外出,赵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并非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其所受事故伤害不在工作场所且与工作无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某幼儿园的诉讼请求,某幼儿园不服,提起上诉。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深入贯彻院领导带头办理行政案件制度,由院长亲自担任承办人。考虑到此类工伤认定往往还涉及伤残鉴定、民事赔偿等多个程序,诉讼周期长,如不能一揽子化解纠纷,赵某可能需要经过多次诉讼程序才能得到赔付,面临多重诉累;而某幼儿园作为小型乡镇民办幼儿园,学生少、收入不多,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因未给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若通过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程序确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将极大增加其经济负担,不利于其正常经营发展。院领导努力在推进本案行政和民事争议一并解决上下功夫,多方面进行释法析理,有效打消当事人顾虑,最终双方均同意作出让步,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幼儿园当庭撤回起诉。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在作出准许撤诉裁定的同时,作出一份行政附带民事调解书,对幼儿园与赵某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进行明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传统的工伤争议解决模式往往需要劳动者分别经历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以及后续可能的民事赔偿诉讼程序,这一过程漫长且复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各个环节“拉锯”现象多发,当事人需在不同的法律程序之间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本案通过创新裁判思路,探索了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争议的模式,以更加便捷高效的方式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极大地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有效减轻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诉累,为后续劳动关系的修复与重建创造了有利条件,促进了和谐劳动关系。同时,本案采取的一次性解决工伤认定行政争议与民事赔偿争议的模式,为妥善处理同类行民交叉的工伤案件提供了借鉴,开拓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新思路。 4、某食品公司诉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食品公司不能提供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随即对该食品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后以该食品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8.5万元。某食品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在开庭过程中,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积极出庭应诉,对案涉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等程序进行解释说明。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情绪激动,陈述其已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等,本是小微企业,生存步履维艰,勉强发放工人工资,无力负担高额罚款。经过人民法院多次与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沟通,通过下发司法建议的方式,提出某食品公司虽存在违法行为,但是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情形考虑处罚幅度。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集体讨论研究后对涉案处罚进行调整,将罚款金额由8.5万元调整为3万元。新的处罚决定书送达当天,某食品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如我在诉”就是要在每一个案件的办理中多一些感同身受和换位思考,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考虑到小微企业的现实困境,设身处地仔细研判案件,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存在过罚不当的情况。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又落实了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政策,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如果处罚过重,不仅不能起到教育作用,还会因为高额罚款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从而激发企业抵触心理,导致其采用各种手段抗拒行政处罚,无形中会增加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也不利于树立行政处罚的公信力。人民法院对此类共性问题,主动向前延伸司法职能,利用司法建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6、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认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9日21时许,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出渣工李某在连接风筒风机开关时不慎触电被击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院前死亡(电击伤)”。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后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李某工伤(亡)工伤保险待遇,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发现李某2022年10月、11月工伤保险处于欠费状态,后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予以补缴,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予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因欠缴工伤保险费引发多起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行政诉讼,因此本案在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上都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多轮调解协商,建议行政机关针对此类问题如何处理进行请示汇报,通过答复、制定规范性文件、案例指导、定期开展政策解读与培训等方式确定统一、合理的处理准则,切实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社会保险费的欠费补缴,由工伤基金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矿山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而引发的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为职工参保、在工伤发生时欠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后是否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对此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认识尚不统一和明确。从政治和社会效果而言,矿山公司作为涉案地区的大型企业,其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疑会对其他企业产生影响,如果此类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制止,可能会引发企业效仿,不利于社会保险缴纳制度的运行和管理,同时,矿山领域问题重大且敏感,一旦处理不当将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调解作为解决此类争议的有效手段,让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沟通与协商,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不仅能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社会保险缴纳行为,还能够向社会传递积极的信息,促进劳动关系乃至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10、杨某洲、杨某录、杨某中诉某镇政府给付基本养老补贴费系列案 【基本案情】 安罗高速是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杨某中、杨某录、杨某洲均系某镇村民,其承包地在本次征收范围内。2022年2月27日,村民委员会对案涉土地施行清表行为,后将政府拨付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等费用转账支付至村民个人账户。以杨某中、杨某录、杨某洲为代表的村民认为自家承包地被强制清理,县政府是案涉征地项目的责任主体,历经多轮诉讼未能解决实际问题。2023年3月份,杨某中、杨某录、杨某洲又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清理地表行为违法。 【处理结果】 法院在办理该系列案过程中,始终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将调解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在向被告镇政府讲解群众诉求合法性时,被诉机关的主要领导表示,政府没有给群众发放基本养老补贴费,是因为此类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基本养老补贴费的案件,由土地征收引发,属于新类型案件,目前尚没有具体的操作流程。如果将发放流程理顺,政府愿意支付该笔资金。在此基础上,合议庭充分利用府院联动机制,先后与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工作人员沟通、交流发放补贴资金的办法和流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主管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协调。按照会议要求,几家单位分工协作,县人社局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开设账户,县财政局负责组织资金,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统计征地面积,镇政府负责资金发放。仅用二十天时间,就将本次诉讼的原告杨某中、杨某录、杨某洲三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三原告在查询到资金到帐后主动撤回起诉。当地政府机关按照上述“示范性诉讼”的裁判思路迅速解决了其他150余户村民的基本养老补贴费问题,避免了大量争议进入诉讼程序。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强调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人民法院审理系列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同类案件的特点,积极与相关行政部门对接交流,与涉案群众沟通,选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先行立案,进行示范诉讼,精细化审理,最大限度降低群众的诉讼成本,便捷、高效化解行政争议。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将调解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一方面深入走访群众,以“如我在诉”意识,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让群众感受到法官在真正帮助其解决问题,从而接受法庭调解建议。另一方面向被诉机关的主要领导释法析理,最终接受调解方案,一次性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最终,在多家行政机关的配合和帮助下,成功运用“示范诉讼”+“府院联动”,探索出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和模式,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后续150余户村民进入诉讼,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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